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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行贿“黑名单”联网后要“通电”

2014年12月26日 14:52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据报道,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和信息查询平台,堪称行贿者的“黑名单”。只要登上这个名单,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有需要都可查到行贿者不光彩的过去。一旦进入这个档案库,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单位和个人的查询申请受理查询,并提供查询结果。也就是说,只要有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按规定进行查询。

  行贿黑名单并不新鲜,创建也已有一些时日,从之前的内部使用到逐步向外,从区域联网到全国联网,这一技术平台的作用,有望发挥到极致。作为社会征信体系和犯罪记录信息查询的一部分,行贿“黑名单”无疑具有极大的震慑和促进作用,当一个人被黑名单标签化之后,也意味着其将失去一部分权利,并因之受到必要的惩罚,为之付出代价。

  不过黑名单虽好,但要落于实处才能彰显威力,也才能使创立的初衷得到体现。问题在于,建立黑名单是一回事,能否得到利用却又是另一回事。换言之,行贿犯罪档案库和信息查询平台是一个容量超大且设备先进的硬件,若是没有通电之后的良好运行,那么就会成为摆设和沦为“纸老虎”。其实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全国联网在2012年就已实施,虽然也彰显了制度的威力,但问题在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和保障条件,这一平台依然未能发挥前置把关者的角色。

  究其原因,在于行贿“黑名单”取决于供需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能否把黑名单的查询作为工程承包和经济合作的前置门槛,并以制度的形式规范下来。比如在政府招标时,就要求招标单位对所有参加的市场主体或者自然人,先进行有无犯罪记录的查询,特别要注重查看有无行贿记录。只有被证明无犯罪记录才能证明其清白;二是犯罪者的身份能否做到固定,另外其行贿行为是否具有连带关系。在现实中,虽然很多人因行贿而被纳入了黑名单,却又可以亲朋或者其他人的名义创办企业,参与市场活动,其在背后充当实际控制人,那么若不能做到“应禁则禁”不留余地,“黑名单”制度的威力就会大打折扣。

  现实中有两种现象值得解读,一是某些行贿者在甲地被限制之后,在乙地却又可以继续从事相同的行业;二是一些行贿者往往成了“不倒翁”,重复的行为弄垮了一大批公职人员。曾经有媒体报道,在许多官员腐败的案例中,往往会出现同一个行贿者的影子。再加上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较为普遍,对于行贿者的惩处存在明显的失之过软的短板。

  行贿和受贿属于一个硬币的两面,要让行贿者面临寸步难行的地步,还得从堵死其行贿空间入手。假若利益交换双方沆瀣一气,本就奔着利益目标而去,那么有无黑名单都无实质意义。因而除了一个行贿黑名单,更要严格打击受贿等腐败行为,在不敢送、不愿送、不能送的同时,也要做到不敢收、不愿收和不能收。自然,本着保护自己和防微杜渐的需要,查询行贿犯罪档案库和信息查询平台才能成为一种制度安排、程序要求和自觉习惯,行贿“黑名单”也才算通上了电,并正常而高效地运转了起来。□唐伟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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