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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放开定价权是转变经济管理模式的核心

2015年01月06日 16:18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放开定价权无疑是政府职能改革“自我革命”的一种重要体现,也是转变经济管理模式的核心内容

  据国家发改委披露,自2014年11月下旬以来,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8个文件,放开24项商品和服务价格,下放1项定价权限。在当前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国家发改委作为中国经济包括市场价格在内的综合管理和调控部门,放开定价权无疑是政府职能改革“自我革命”的一种重要体现,也是转变经济管理模式的核心内容。

  定价权究竟是掌握在政府手里,还是掌握在市场手里,是划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志。正因为如此,自改革开放伊始,放开定价权就成了市场经济改革的突破口。按照1998年实行的《价格法》规定,政府的定价权主要局限在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商品、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价格等方面。在新一轮价格改革中,许多政府定价的传统领域都实现了坚冰突破。比如放开了我国农产品领域最后一个实行政府定价的品种烟叶收购价格;而延续了2000多年的食盐专营制度也即将走上自营的道路。如今,政府定价的范围已大大缩小。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95%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归市场;其余剩下的5%则主要集中在竞争性环节中的药品等,和自然垄断领域的铁路、油气管道、电网输配的价格等。

  然而,由于经济形势的迅速发展,少部分尚未放开定价权的商品和服务,其价格对企业与居民的影响日益扩大。某些商品和服务,比如煤、电、气、医药等商品,以及一些基本公共服务的价格,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甚至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效。因而,政府的定价权也就变成了实实在在的“实权”,价格管辖权的扩张,也往往成了某些政府部门职能膨胀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监管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的定价权极容易演变成为少数利益集团利益输送的工具,从而形成“改革——涨价——再改革——再涨价”的恶性循环。这显然使价格改革走入了误区。

  事实上,真正的价格改革绝不等同于涨价。由市场决定价格,意味着价格涨跌由市场供求决定。而合理的价格信号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破除垄断,撬动社会资本;也使得消费者可选的商品种类更多,能享受更好的服务;而生产者对市场的反应也更灵敏。一句话,真正符合市场供求规律的价格,能够有效地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当然,政府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权,并不意味着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运行完全放任不管,而是应该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严格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这是充分发挥政府“有形的手”与市场“无形的手”作用的前提条件,也是实现政府职能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市场资源最优配置的必经之路。李长安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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