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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意见》规范慈善募捐 个人不得独立发起

2015年01月07日 20:2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宁波1月7日电 (记者 徐小勇 通讯员 邓天武)7日,中新网记者从宁波市民政局获悉,为促进当地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宁波市民政局于2014年12月8日在浙江全省率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慈善募捐行为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共六部分,分别对募捐备案主体、募捐方式、备案部门、备案时间、申请材料、信息公开和资金管理等内容等作了具体规定。《意见》自2015年1月18日起正式实施。

  网友“老馋猫”曾是宁波的网络红人,多次利用个人身份在网上发起募捐,帮助弱者。多次募捐后,“老馋猫”却迟迟不公布善款清单,被指涉嫌“诈捐”,引起广大网民的强烈关注。此后,“老馋猫”就在网上消声匿迹。

  宁波市民政部门于2012年出台了《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简称《条例》),规范个人募捐行为。宁波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负责人告诉中新网记者,此次出台的《意见》是对《条例》的进一步细化,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宁波市慈善募捐行为。

  《意见》明确红十字会和其他依法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可以组织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的募捐活动。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简称其他募捐组织)经备案后可以单独开展慈善募捐活动。

  另外,为帮助特定对象或应对突发事件,经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在本单位或本社区(村)等特定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除以上规定情形外的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单独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慈善募捐活动。

  《意见》明确慈善募捐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或在公共场所摆放募捐箱,或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拍及慈善晚会以及其他募捐方式进行。

  《意见》规定慈善募捐实行备案制,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备案。慈善组织在募捐活动结束后20日内、计划执行完毕后30日内应向募捐地民政部门备案募集款物情况及其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其他募捐组织备案应在单独开展募捐活动前5日内、募捐活动结束后20日内和计划执行完毕后30日内向募捐地民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备案。

  同时明确了备案需提交的材料、备案办理时限和凭证、募捐活动期限、备案材料的保存等相关内容,让慈善组织一目了然。

  《意见》规定了募捐款物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特别强调了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华侨向本市捐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协助办理有关捐赠手续。明确了其他募捐组织执行完募捐活动的的剩余款物,应当移交给慈善组织,用于发展慈善事业。

  《意见》明确了开展募捐活动前、募捐活动结束后和募集款物使用计划执行完毕后的信息公开要求,募捐组织应当按规定时限通过新闻媒体或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告相应的信息公开内容,同时接受审计监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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