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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好拒绝”比公函求情更可怕

2015年01月19日 10:55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

  职工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公诉到法院,单位却向审判机关发出公函,列出被告人在工作上的种种优秀表现,以单位名义向法院正式求情……近些天来,陕西某国企的做法在当地司法界引发强烈争议。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接受采访时表示,由于不好拒绝,就将该求情函归入案卷备查,“对单位的意见,法院只是酌情考虑。”(1月18日《法制晚报》)

  @王琦:纵观近年来的“公函求情”事件,有些为“人情”,有些为企业对当地财政的影响,更有些则是怕拔出萝卜带出泥而不得不求。但求情的最终目的均是为了干预司法,达到捞人的目的。司法为公,人人平等,如此泛滥的公函求情,让司法公正何以堪?

  “公函求情”损伤了司法的公信力,但司法面对公函却往往是“不好拒绝”的尴尬。就本案来说,首先,工作能力和表现与贪腐案并无直接关系,如果司法需要单位出具相关材料,那么也应仅限于案情范围:其次,被告人已成年,那么违法罪名成立,则没有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之说,违法则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再者,公司是否出具证明,应看司法是否需要,如果需要也仅限于案件材料,何以能做出“经我公司研究,建议给予四人改过自新机会”的决定?这已经超出了企业职责范围之内,干预司法之意昭然若揭。司法对此不应是“对单位意见,酌情考虑”,而应是愤然说“不”,尊重法律事实,保证司法公正。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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