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求情公函夹杂多少“私货”
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基建办4名工作人员,因分别收受承包单位数万元贿赂,被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审理期间,碑林区法院收到了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的一份意见函,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减轻处理”。结果4人均被判缓刑,法院还将公函归入案卷。
“公函求情”已在各地屡屡出现。有以当事人有贡献为由的;有的以当事人年纪轻为由的;还有的以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为由的……虽然名义上是都是为了“公”,可背后基本都脱离不了“私”。
一些人之所以出事,与单位领导的包庇、纵容和放松管理有关,甚至还从中获得好处。试想,如果与单位领导没有很铁的关系,单位领导在管理等方面没有责任,单位怎么会用红头文件为其求情呢?
就拿这个基建工程来说,有关人员收受承包单位贿赂,可能会危及到建筑质量等问题。涉案人的单位不但不要求法院严判,反而还发“求情公函”,无非是为了不让责任追究到自己身上来。而且不管是政府机关也好,大国企也好,求情公函不仅被视为有用,法院居然也买账,这就是最为不可思议的地方了。
法律不是儿戏。一个犯罪之人素质再高,能力再强,也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政府或者单位为犯罪嫌疑人发“公函”求情,既是纵容犯罪,更是藐视法律。不仅干涉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而且是带头违法。因此,有关部门不能为“求情公函”表面的人情假象所迷惑,而是要主动查一查,这一封封“求情公函”背后到底夹杂着多少“私货”。
文/胡建兵 图/李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