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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造谣”罪名可商榷但网络发布确实该规范

2015年01月20日 09:07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

  如果你看到 “今日凌晨6点发生重大血案,一家34口被残忍杀害,其中一名有孕在身……” 文章结尾还附上一张34只死老鼠的图片,而且,人家微信上还标明“工作累了,新年开始,轻松一下,拿去忽悠你们的朋友圈好友吧!”

  警方处罚这位网络名人的理由是《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但是,问题在于,他的行为构成这一款吗?其一,从主观上讲,很难说他主观上有“造谣”的故意,因为,他其实是想开个玩笑,通过以耸人听闻的玩笑来给微信增粉丝,其二,从客观表现上讲也很难说他客观上有“造谣”的行为,只要认真阅读了全文的人,基本不会产生误解。

  不过,话说回来,这则微信也许在客观上确实造成了“谣言”传播的效果。一则是标题辨不清,而且,文章前大段的表述又是像模像样的,让人信以为真,在“浅阅读”(许多人在网络只看标题或者新闻导语部分)普遍的今天,误导作用是成立的,二是转发和传播这则微信时,恐怕很多人就转发一个标题或者文章前半部分,让没看到后面内容的阅读者就对事实完全作出错误的判断了,如此以讹传讹,恐怕就真的让谣言盛行了。

  所以,以“造谣”为名处罚可商榷,但却并不表明我们无须对网络新闻和网络词语的发布进行规范。在“浅阅读”盛行的今天,“标题党”扰乱社会秩序的问题不得不面对。应该在法律上对“标题党”进行规范,规定如果因为网络发布(那怕是玩笑)不规范而引发了谣言传播进而扰乱了社会秩序的,可以进行治安处罚。但是,这个处罚要和“造谣”有区别。

  (江西 杨 涛)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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