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评论:“求情公函”是以权压法

2015年01月20日 15:28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

  审判权由法院独立行使,任何组织、个人都无权干涉,这是《宪法》明确赋予法院的权力,任何人都无权僭越

  最近,西安出了一件蹊跷案。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是一家正厅级的省属大型国有企业,该公司基建办工作人员张某某等四人,因收受承包单位的贿赂,而被起诉至西安碑林区法院。在审理期间,法院竟然收到了《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我公司张某某、冯某某、侯某、张某涉嫌受贿一案处理意见的函》。公函中称:四人对各自所犯下的罪行均供认不讳,能够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经我公司研究,建议给予该四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法院“予以从轻减轻处理”。

  本来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只能依据证据来定罪判刑。而在公诉案件中,证据要么由公诉方提供,要么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要么由法院依职权主动查明,除此之外再没有其他渠道。那么,这么一份由被告人单位提供的“求情公函”,算哪种证据?法院郑重其事地将之归入案卷,作为判决“酌情考虑”的依据,其法律依据何在?如果这份公函作为四名被告人的“品行证据”,那也应该由辩护人呈交法庭,并在法庭上经过公开的举证质证程序,才能决定最终是否被采信,而作为被告人单位的国企是不能直接向法院“建议轻判”的。

  审判权由法院独立行使,任何组织、个人都无权干涉,这是《宪法》明确赋予法院的权力,任何人都无权僭越。然而在现实中,常常会出现一些“以权代法”的现象,领导干部直接插手司法判决,用红头文件否定司法判决的事,也屡屡被曝光,这是司法公信不彰的直接表现。这次作为厅级国企的中陕核公司发出“求情公函”,无非是一次言辞还算客气的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罢了。

  虽然,中陕核公司的“行政品秩”高于碑林区法院,但并不是法院的直接上级,甚至连起码的行政关联关系也没有。但是中陕核公司发出“求情公函”,碑林区法院还是“不好拒绝”,并且做了“酌情考虑”,可见个别法院在面对权力干涉、以权压法时,没能牢牢守住阵地。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不少创新手段以保障司法独立。其中之一就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之前就有领导对具体个案的批示,是否应进入案卷的争议。现在明确了,领导干部插手个案,就必须有记录,事后还有通报、追责机制,这才能杜绝权力对于司法的“无痕干涉”。

  那么,中陕核集团以公函的形式干涉司法判决,相应的通报、追责能否及时启动呢?依法治国的路线图应及时落地,不容被架空。

  (沈彬 知名评论员)

【编辑:孙静波】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