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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查干部档案造假不可以纪代法

2015年03月23日 15:10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

  报载,简历显示由陕西米脂县委农工委调入府谷县委农工部工作的杨治华,被米脂县委农工委否认曾在该单位工作。府谷县一知情人士在网上举报,府谷县原县长助理杨忠之女杨治华,涉嫌简历造假并未经任何招考调入府谷县工作。目前,府谷有关部门正就此事展开调查。

  干部档案、履历造假之事,近来时有曝出,而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则多是在组织内部进行,如对造假者给予纪律处分、免职等。但如此处理,有意或无意忽视了法律问题——档案造假涉嫌伪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以“米脂县委农工委调入府谷县委农工部”的杨治华的档案来说,如果是假的,则可能涉及伪造,要么伪造了国家机关印章,要么是伪造了公文。即便经过了一定的“组织程序”,并不能改变伪造的性质。

  老百姓因在大街上买假公章、假证件被抓到,是要追究刑责的。如2013年,一位北漂母亲为了孩子能在北京上小学,在大街上买假公章被抓,后被送上法庭。老百姓在大街上买卖假章假证,与官员伪造公章和公文,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要说不一样,只是官员身在组织内,“有资格”违反组织纪律,而老百姓则无此资格。事实上,正是以纪代法的惯性思维作祟,荒谬流行久了,反倒误以为天经地义。

  同样的法律,责民严,责官轻,该如何解释?并且,干部档案造假要比百姓为儿读书买假公章的性质恶劣得多,社会影响及危害性也更大。这究竟是价值取向的问题,还是体制内执法的尺度可以随意,抑或是人治思维太过浓厚?

  或许,档案造假问题不便深究的原因是牵扯者众,因为它不是一两个部门可完成的,追究起来或会“拔出萝卜”带出太多的“泥”?这是不是伪造档案从不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因之一呢?著名的石家庄“骗官书记”王亚丽,最终获刑14年。奇怪的是,对这个“骗官书记”的量刑,没有一条与“骗官”有关。等于说,如王亚丽不涉及冒名争夺其“干爹”财产等问题,都不会站到被告席上。

  目前,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各级组织部门正对干部人事档案展开系统专项审核,向档案造假乱象“亮剑”。但能否依法追究档案造假的法律责任,则检验着法律公正、社会公平,特别是依法治国的姿态。府谷县这起干部档案造假事件,希望不要仅以追究违规违纪结局。 □马涤明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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