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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升级 关带病提拔之门

2015年03月24日 16:10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参与互动()

  2014年12月,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对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作出安排。目前,中国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已基本完成了个人有关事项的集中填报工作。这份通知的“厉害”之处在于,提出了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随机抽查比例,强化抽查核实结果的运用等一系列要求。有党建专家分析,这实际上是在原有较为严格的基础上,又上紧了一扣,与西方社会的同类制度相比,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有四大鲜明特点,可以概括为四个字:广、全、实、严。

  亮点一:广

  150万名领导干部需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主要是依据2010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行的。按照《规定》,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按照规定每年向组织集中报告一次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而科级干部是否纳入报告主体范围,由各省(区、市)党委、政府决定,全国不做统一安排。据统计,2014年,全国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总量达到150万名。

  【专家解析】

  为什么我国规定报告的主体范围比国外更大?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认为,我国干部队伍庞大,权力关系相对复杂,如果只对高级干部作要求,将会使一大批掌握重要权力的干部游离于制度监督之外。“小官未见得小权,比如县委书记虽只是正处级,但其掌握的权力很大。”他认为,把副处级以上干部作为申报对象,有利于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亮点2:全

  涉及“家事”“家产”等14项内容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14项内容中,涉及“家事”方面的有8项,主要包括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涉及“家产”方面的有6项,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投资等情况。同时,《规定》还要求领导干部就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向组织作出书面“承诺”。

  【专家解析】

  辛鸣分析,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中国是一个特别重视家庭观念的国家,家庭就是社会中不可分割的最小细胞,在中国社会,有可能局长夫人说话会被当作是局长本人的意思,在这样一种社会历史文化风俗习惯中,把申报内容规定到‘家事’和‘家产’是十分必要的,体现了有的放矢。

  亮点3:实

  随机抽查比例提高 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必查”

  进一步加大抽查核实力度。一是扩大随机抽查比例。将随机抽查比例由目前的3%—5%提高到10%,以增强报告制度的约束性。二是突出抓好重点抽查。从2015年1月起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必查”制度,对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人选,拟列为副厅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以及转任重要岗位人选等,一律进行核查核实。

  【专家解析】

  辛鸣认为,“实”是指对真实性的要求更高,抽查力度更大。在中国由于申报人数巨大,申报事项众多,在尚未向全社会公示、受到全社会全方位监督的情形下,设立抽查核实机制并将其与干部选拔任用结合起来、与财产的“合法性”验证机制结合起来,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亮点四:严

  凡不如实填报的,将一律记入干部诚信档案

  进一步强化抽查核实结果的运用。一是建立干部诚信档案。要求领导干部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对查核发现不如实填报的情况,逐一进行登记,作为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二是研究细化抽查核实结果处理政策。重点针对故意欺瞒组织、不如实报告的行为,以及家庭房产、收入等“合法性”存疑的问题,明确政策界限,细化处理规定。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对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运用抽查核实结果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存在未经核查就提拔重用干部,或者核查发现存在明显问题不按规定处理的,要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四是加强检查通报。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专家解析】

  湖南商学院副院长王明高认为,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尽管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完备性、周密性并不高,但由于国家普遍的财务与金融监管水平较高,所以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施行效果比较好。

  为此,王明高建议,应在我国建立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和金融实名制度,对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的个人信用信息、金融资产的出入进行有效监控。此外,王明高希望进一步扩大核查的比例,按干部管理权限,逐步建立所在单位自查、省级核实、中央抽查的三级核查机制,并对瞒报、漏报或不报者要实行严格的监督与严厉的惩处。(记者景玥)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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