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钓友水库垂钓触电身亡 亲属获赔30余万

2015年03月26日 18:1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昆明3月26日电 (记者 胡远航)昆明市3名男子一同前往水库钓鱼,却不想一钓友触电身亡。近日,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一案件,判决供电公司、水库承包人和水库所有人,向死者亲属支付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6731.10元。

  2014年9月21日,杨某和朋友三人到澄江县某村委会辖区的水库钓鱼。经与水库经营者刘某协商,杨某等三人每人向刘某支付80元后开始在水库钓鱼。钓鱼过程中,杨某要到水库对岸钓鱼,于是要求刘某安排工人划船将其送到水库对岸。不想,杨某在钓鱼抬杆时碰到了高压线,当场被电击倒,后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在高压线下垂钓的危险性,但杨某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失,因而可减轻被告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涉诉高压线的产权人澄江供电公司,未在高压线附近设置禁止垂钓的安全警示标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孙某、刘某作为水库的承包人,明知水库上方有高压线经过,但在杨某要求到离高压线最近的水域去钓鱼时,还安排人将其送至该水域,应承担侵权责任;某村委会作为水库所有人及收益人,未能对其发包的水库进行监督管理,与杨某触电事故的发生有间接的因果关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方因近亲属杨某触电死亡造成的共计491218.50元的经济损失,由澄江供电公司承担45%,水库承包人刘某、孙某承担10%,水库所有人某村委会承担5%;澄江供电公司、水库承包人刘某、孙某和水库所有人某村委会,还应分别向死者亲属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2000元、1000元。(完)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