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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起破坏租客优先购买权案件判赔近35万元

2015年04月16日 20: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重庆4月16日电 (刘继雁)承租人享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这一法律规定越来越广为人知。而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6日公布的一起破坏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案件,赔偿金额高达34.9912万元,给不讲诚信者敲了一声震耳的警钟。

  胡某等五人自2001年起即开始承租某公司的5间底楼门面,分别从事个体经商。2013年9月,公司欲整体出售该栋房屋,价格为170万元。双方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由五承租人中的一人作为代表整体购买该幢房屋,一次性付款170万元,税费由买方负担。

  2013年10月,公司以承租人不能一次性付款为由,以160万元的价格、一次性付款方式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陈某。陈某负担税费,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随后,购得房屋的陈某要求与胡某等人解除租赁合同。但胡某等人拒不搬离,坚持要求购买该房屋。

  双方协商后,2014年3月,胡某等人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204.88万元成交,一切费用由胡某等负担。

  不过事情到此并未完结。

  胡某等人向第三人陈某付清全部购房款后,以公司侵害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赔偿多支出的购房损失。

  重庆三中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胡某等五人作为房屋承租人享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且经与公司多次协商,达成了口头房屋买卖协议,优先购买权有效成立。公司以更低的价格将房屋卖与第三人,侵害了胡某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重庆三中院遂依法判决某公司赔偿因侵犯胡某等人优先购买权而造成的损失34.88万元、车旅费1000元、查档费112元,共计34.9912万元。

  主审法官解释称,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并未损害出租人处分财产权利,而是在出租人规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承租人的生存发展需要,在权利平衡中寻求市场经济行为的利益最大化。具体到本案,公司在承租人胡某等人明确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以更低价格将房屋买与第三人,承租人为了生计需要只能再向第三人高价购买,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至于被侵害的赔偿责任,应当以承租人的实际损害为基础。胡某等人在知晓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后,积极主动查找买受人、打探出卖情况,最终在租赁合同届满前与第三人达成房屋买卖事宜,并不存在故意拖延时间扩大房屋价差损失情形;另考虑到价格上涨因素和税费,最终交易价格也基本符合市场规则,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恶意串通虚抬价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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