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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英美陪审团制度大有不同

2015年04月27日 16:39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解读与分析”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陈卫东表示,相比较于英美陪审员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自身鲜明的特点。

  陈卫东说,我国人民陪审员与英美陪审团人员在工作和权利、义务上有相同之处,也存在明显的差异。两项制度都有参与听审案件的权利;独立发表评议意见,不受干预的权利;不因履职而受解雇的履职保障;履职有一定的报酬;都有回避和保守秘密的义务。

  陈卫东表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点体现在很多方面,其一,人民陪审员享有与职业法官相同的权力,既负责案件的事实认定也负责法律的适用,而英美陪审员则仅负责案件的事实认定;其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并不是随机产生的,而且并不是一案一选;而英美陪审员是随机选举产生,并且随着案件的终结,陪审员的职责也就终结;其三,审判组织中,人民陪审员的数目有限,以往都是人民陪审员1人,而陪审制国家的陪审团一般是12人。其四,人民陪审员在我国实践中仅适用于一些非重大案件,且由官方决定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而英美陪审制则适用于一些重大的案件,当事人有选择是否适用陪审制的权利。”(张庆成 张畅)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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