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计生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
中新网深圳5月21日电(郑小红 深卫信)记者21日从深圳市卫生计生委获悉,自2015年1月1日起,该市户籍人口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的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800元,并同时配套以多项扶助优先制度。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面临着未来家庭发展压力,为做好这一特殊群体的特别扶助和关爱,深圳市卫计委联合市民政、财政、人社和住建等部门出台了相关政策,该项政策规定扶助对象为深圳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据悉,截至2014年底,深圳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扶助金发放对象分别为314人、235人。按新标准测算“十三五”期间扶助金的费用总额每年在600万元以上,扶助金由各区财政负担,纳入区财政预算。在此新规出台之前,深圳执行政策的依据是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扶助金标准分别为800元、500元。
在扶助金发放环节上,将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本人。扶助金按月计算,每人每月发放一次,扶助金从审核确认当月开始计发。残疾子女死亡的扶助对象,从死亡的次月起调整扶助金标准。因再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包括伤残等级降低),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再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次月起,终止发放。
同时,该市建立多项扶助优先制度,明确对该市户籍人口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的特殊家庭实行养老、生育、收养服务、医疗等五项“优先”服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