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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宋史刚28日法庭受审

2015年05月29日 09:45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

  宋史刚法庭受审

  5月28日,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宋史刚,涉嫌滥用职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兰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检方指控宋史刚滥用职权,违规转让3宗金矿,给国家造成1个多亿元的损失;指控宋在任职期间,收受7家国有企业以及8个地州市国土资源局行贿款70余万元;同时,宋史刚无法说明家中100多万元财产的来源。庭审于上午9时30分准时开始,历经4小时后结束,法官宣布该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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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控

  滥用职权违规转让3宗金矿造成国家损失一亿多元

  宋史刚,男,汉族,山东省阳谷县人,1962年生,中共党员,在职博士研究生,原系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2014年6月2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被刑拘,同年7月5日,经甘肃省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五六月间,无业人员王向奎通过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天水总队队长王军得知,天水总队拟转让西和县小东沟、四儿沟门、元滩子3宗金矿探矿权,遂与天水天龙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国龙找到与王军交往多年的时任省有色地勘局副局长宋史刚商议受让事宜。宋史刚答应协调并先后向王军电话安排,由天水天龙公司与深圳中南伟业于同年8月25日签订勘查开发协议,中南伟业和天龙公司各支付600万元给天水总队作为探矿权转让价款,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天水总队现金出资200万元,享有项目公司10%的股东权益,中南伟业、天龙公司各按45%的比例投资入股。

  2006年11月,省有色地勘局派罗伟民(另案处理)任天水总队副队长。王向奎再次找到宋史刚帮忙协调。12月12日,天水总队向省有色地勘局提交了由天龙公司独家受让3宗探矿权的转让请示,宋史刚批示同意。12月14日,天水总队负责人罗伟民与天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国龙签订了3宗探矿权转让合同,转让价款分别为:小东沟矿450万元、四儿沟门矿450万元、元滩子矿100万元。此前,田国龙与西和鑫达矿业公司的叶友堂协议将小东沟等3宗金矿探矿权49%的股份作价1850万元转让给西和鑫达矿业公司。2007年5月17日,天水总队向省有色地勘局再呈报“关于协议转让西和县小东沟金矿普查等3个探矿权有关情况的报告”。经宋史刚签发,省有色地勘局向省国土资源厅呈报此报告,申请审批转让。

  5月下旬,宋史刚调任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主管矿业权审批。11月6日,宋史刚主持召开2007年第15次厅长办公会,同意省有色地勘局对3宗探矿权的转让申请。2012年2月,西和县小东沟等3宗探矿权受让方田国龙、叶友堂等人,将其持有的3宗探矿权70%的份额作价723,507,000元转让给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经国家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2014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审查意见认定:在3宗探矿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天水天龙公司累计投入资金5,421.46万元。天水天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国龙将其持有的3宗探矿权49%和51%的份额,先后转让给西和鑫达矿业公司叶友堂和山东黄金公司,两次分别获利1,360万元和48,897.19万元;叶友堂将其持有的3宗探矿权19%份额转让给山东黄金公司,获利17,689.26万元。按照山东黄金公司2012年收购价计算,天水总队3宗探矿权转让合同丧失10%股份对应的金额为10,140.07万元,由此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2

  指控

  7家国有企业

  8个下属国土单位

  为拉近关系屡次送礼

  被告人宋史刚在2007年至2013年审批三宗探矿权期间,先后收受小东沟等三宗金矿受让方王向奎、田国龙、叶友堂等人所送财物达114,000元。被告人宋史刚在担任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副局长和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期间,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70余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670040元。行贿者来自7家国有企业以及8个地州市的国土资源局,行贿时间大多集中在逢年过节,以购物卡以及现金方式送,目的都是为了与宋史刚“搞好关系”。

  公诉机关认为,宋史刚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矿企业主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达78404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辩解】一笔30万元的款项是借款不是受贿

  在以上指控中,宋史刚承认绝大多数属实,但对于一笔30万元金额的款项,宋史刚强调“这是借款,我有借条为证,而且在借款到期后,我返还了30万元,这怎么能算受贿?”对此,公诉机关认为,30万元属于宋史刚以借款为名的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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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控

  无法证明107万余元从哪来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侦查机关在清查、核实被告人宋史刚的财产来源时发现,宋史刚家庭现有财产3,373,027.53元,家庭消费支出1,593,185.34元,财产和支出合计4,966,212.87元。宋史刚家庭合法收入3,103,992.99元,涉嫌受贿犯罪所得784040元。

  从上述家庭财产和支出中扣除其合法收入和受贿所得后,差额部分尚有1,078,179.88元家庭财产,宋史刚及其妻子不能说明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辩解】夫人管账我不知道家底有多少

  对此,宋史刚直呼冤枉,他坦言“我在家不理财,都是夫人管,我就是想不通,没拿别人的钱,怎么多出了这么多!”其辩护律师提出,理财收益方面,银行存款有部分利息计算存在差异,还有宋的儿子在出国留学时的学费、生活费等费用都存在异议。(记者许沛洁文/图)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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