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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速集团原副总经理李洁之一审被判20年

2015年06月05日 09:5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怀远6月5日电(赵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网站5日发布消息称,该省怀远县法院对怀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洁之挪用公款、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洁之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怀远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洁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公款30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中1000万元至今未还;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购物卡、贵金属等合计人民币300余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李洁之的行为已经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在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发表了公诉意见,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分别进行论证分析,并以案说法,深挖犯罪成因,促使被告人深层次的认罪服法。

  怀远县法院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挪用公款犯罪、受贿犯罪的基本事实及数额,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遂做出以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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