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摩托借给无证小舅子 撞死人姐夫也要赔钱

2015年06月08日 10:39 来源:多彩贵州网  参与互动()

  一男子周某某从废品站购买了一辆报废的二轮摩托车,修理好后拿给自己的小舅子李某某开,结果李某某在一次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昨日记者从白云区法院获悉,经过一审审理,该男子周某某和其小舅子李某某分别赔偿受害者家属15万余元和36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周某某将其购买并维修使用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提供给小舅子李某某使用。该摩托车未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当年12月28日20时43分许,李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该二轮摩托车从贵阳市白云区同心东路往贵阳市白云区第一中学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贵阳市白云区一路段时,与正在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王某祥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祥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某告诉警方:“车是我姐夫周某某三个月前买来修好之后拿给我上下班开的”。而周某某则表示:“这个摩托车是我九月份在我一个收废铁的朋友那里以废铁的形式收过来的,收过来之后我就将摩托车修好,之后李某某就给我要去说是上下班骑一下,我就将车给他驾驶了”。同时,周某某也明知李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

  白云区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某依法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周某某在明知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将该二轮摩托车提供给他使用,其行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依法认定被告周某某在本案中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最后,白云区法院依法判决:该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5723.11元,由李某某赔偿人民币368006.17元, 由周 某某 赔偿 人民 币157716.94元。

  昨日发稿前记者获悉,一审判决后原被告都表示服判不上诉。(贵州商报 李政发 左春林)

【编辑:魏巍】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