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安徽省国土厅原厅长陈良纲受贿案维持无期徒刑判决

2015年06月24日 11: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社合肥6月24日电 (吴兰 赵强)受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对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陈良纲受贿上诉一案进行宣判。维持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陈良纲无期徒刑。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4年至2013年,陈良纲在担任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副厅长,中共淮北市委副书记,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单位和个人财物,计人民币296万元、美元2万元、购物卡7.5万元,以及收受安徽和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0%股份分红款296.19万元、安徽众泰房地产开发公司10%股本金80万元(未遂)。

  2014年12月30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良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陈良纲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陈良纲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陈良纲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综合考量陈良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量刑并无不当。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审查意见正确,予以采纳。依法裁定驳回陈良纲的上诉,维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完)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