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生产销售病死及死因不明猪肉 长汀四男子被判刑罚金

2015年06月30日 20: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长汀6月30日电 (陈立烽 曾昭辉)为谋取不法利益,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仍进行收购,将死猪进行屠宰加工后出售。6月30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范某生、林某生、王某宗、刘某生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拘役3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分别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2013年3月份,被告人林某生将向被告人范某生等人收购病死或死因不明的死猪进行屠宰加工,后将300多斤病死猪肉以2.2元每斤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宗,销售得款700余元。尔后,被告人王某宗将该300多斤病死猪肉,以2.6元每斤的价格卖给广东刘姓老板用于加工食品,销售得款800余元。

  同年6月间,被告人林某生以60元每日的工资雇请被告人刘某生为搬运工,驾车收购死猪,欲加工后出售他人牟利。6月15日,被告人林某生、刘某生在运输当日所收购的死猪途中,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而弃车逃跑,被告人刘某生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民警当场查扣面包车及车上6头死猪。被查扣的死猪经检验检疫属不合格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生、林某生、王某宗违反国家法律,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或死因不明或检疫不合格的猪肉或死猪转卖他人用于加工食品,被告人刘某生明知被告人林某生生产、销售死因不明猪肉仍受雇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完)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