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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刚投保1个多小时就撞人致残 保险公司拒赔

2015年07月07日 11:03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

  原标题:刚投保1个多小时车就撞人致残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法院终审判其赔偿12万元

  驾驶他人车辆上路的王某,在高速路上边行驶边使用手机,结果未能观察到车辆行驶周边环境与事故车辆相撞,将驾驶事故车辆的毛某撞伤致九级伤残。事发后,毛某将王某、车主薛某以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7月6日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毛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王某、薛某承担同等赔偿责任,各赔偿2.7万余元。

  案情:

  驾驶他人轿车高速路上使用手机致车祸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3日17时15分,正在使用手机的王某驾驶薛某所有的甘AT号牌小型轿车,在连霍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使至1730+920米处时,将车驶入事故现场与发生事故后停放在行车道内毛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侧面碰撞,造成毛某及其他现场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日,毛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2014年3月17日,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毛某无责。后经鉴定:毛某因交通事故构成九级伤残。

  另查明,甘AT牌照小型轿车在大地财险兰州公司确认交强险的投保时间为2013年12月23日15时44分。

  审理:

  驾车人、车主、保险公司均被告上法庭

  事发后,因为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毛某将王某等人以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起诉至永登县法院。

  法院在审理此起交通事故时明确,事故发生时,车主薛某在副驾驶座乘坐,王某未向薛某出示驾驶证件,王某驾驶甘AT号牌小型轿车之前,薛某未见过王某驾驶资格证。事故发生前,王某在使用手机,因与前车在同一车道被挡住视线,且车辆高速行驶,在未能发现事故现场已停放车辆和现场人员的情况下,为避免与前车相撞在采取紧急措施后驶入事故现场,导致毛某等人受伤。

  判决:

  保险公司赔12万车主与驾车人各赔2.7万

  永登县法院认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应担全责,薛某作为肇事车辆同乘人员未能尽到同乘人提醒义务,存在过错。同时,作为车辆所有人,对车辆负有管理义务,其在未审查王某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允许被告王某某驾驶肇事车辆,存在管理上的过错。故薛某与王某对毛某承担同等赔偿责任。本案交强险保单在事故发生时已经生效,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大地财险兰州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故一审判决:大地财险兰州公司支公司在甘AT牌照小型轿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毛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王某、薛某各赔偿毛某各项损失27745.4元。

  宣判后,大地财险兰州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保险期间”应是以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而不是成立即生效。故原审法院认为收取保费、出具保单就表示保险合同直接生效的认定,违反了《保险法》。大地财险兰州公司不应担责。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交强险保单在事故发生时已经生效,大地财险兰州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西部商报 记者 樊丽)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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