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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避让”深陷困境 仅仅是国民素质问题?

2015年07月20日 18:03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涂海天的离去给其家人带来的伤痛难以平复。因为一辆货车违规掉头,挡在了救护车前发生车祸,身为救护员的他死在去接急救病人的路上。

  一起生命的意外悲剧,背后却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尴尬:出于对生命的尊重,救护车被赋予的优先通行权屡屡深陷困境。在不少城市,不避让救护车反倒成了司空见惯的“常态”。由此衍生出“孕妇车上分娩”“病患堵路耽误抢救时间”等一幕幕图景。

  “生命至上”,保障救护车的优先通行权究竟有多难?避让急救车仅仅是素质问题,还是隐藏着管理问题?在救护车避让上的“守法困境”又该如何破解?

  难以“救急”的救护

  近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医院一辆120救护车在前往广州接病人的途中,行至惠南大道永湖路段时与一辆大卡车发生碰撞,车祸导致救护车上1死3伤,其中年仅21岁的涂海天因抢救无效死亡。

  在事发现场,惠阳交警大队副中队长周俊成告诉记者,此次事故初步认定是由于货车司机违规掉头,挡在了救护车前面,救护车来不及刹车,车头撞上了泥头车的车尾,“这起案例告诫我们,社会车辆在遇到救护车时,应主动避让,给生命救援让出一条通道。”

  实际上,因社会车辆不避让救护车而引发的悲剧并不少见。去年10月,济南一辆急救车在将3岁女童雯雯送往医院途中,由于少有车辆避让,女童最终因延误治疗身亡。

  “我们亲眼看见不少孕妇在救护车上分娩、救护车还没赶到患者就去世的情景。”广州一三甲医院急诊科护士长说,“医院每月都有50-60次‘出空车’的记录,因为患者等不来救护车就自行打车去医院。”

  恶意阻碍救护车行驶行为也同样存在。深圳市交警支队给记者展示的一段监控视频显示,尽管救护车闪灯鸣笛,但前面的小轿车不仅没有主动避让,反而趁机“捣乱”,救护车变道,它也跟着变道,始终挡在救护车前面。

  40多岁的急救车司机李惠灵告诉记者,“开了13年急救车,也没觉得自己有什么‘特权’,相反有时候觉得还挺弱势,要是遇到剐蹭,我们可能还要尽快给钱息事宁人。在遇到前面车辆不让道,我们也只能干等。”

  惠阳区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邱朝霞说:“特别是看到距离目的地只有几百米时,医务人员都非常痛心。在一些高速公路上遇到车祸,应急通道被堵塞,医务人员只能扛着担架床、挎着急救箱徒步去施救。”

  除了“素质”,还该有“管理”上的反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不少基层交警和医务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一方面是我国正加速进入汽车社会,“车多路少”的矛盾加剧了交通拥堵,另一方面则是一些司机素质不高,缺乏公共责任教育,不具备避让急救车的意识。

  惠阳公安分局指挥中心副主任李斌表示,对不避让救护车行为进行查处面临执法难。“处罚要具备两大条件,一是主观故意,二是要现场取证。如果不是恶意阻拦,主观故意很难界定。其次,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即使遇到不避让车辆,也没时间等交警过来处理。”

  问题仅限于此吗?记者采访了解到,在避让救护车问题上,因交通安全管理不畅导致的“守法困境”已成为一个必须正视的因素。不少私家车司机表示,虽然因避让救护车引发的违法行为可以免于处罚,然而去申请撤销违法记录的程序却十分麻烦。

  “撤销违法记录不在于时间的长短,而在于取证程序的繁琐。首先需要从交警部门调取监控视频获取避让的时间和地点,其次需要向急救中心问询该急救车是否在执行紧急任务,最后还要找到急救车的车牌号码,找到开车的司机。”深圳市交警局指挥科科长夏旭坤说,“那么,问题来了。急救部门没有为公民个人证明的义务,司机可能时间久了也忘记了,结果对守法避让的司机来说,成本实在太高了。”

  为了破解“守法困境”,去年7月,深圳率先在全国推出“无忧避让系统”,给救护车安装了电子眼。该电子眼成本在1至2万元间,自带3G网络,可将现场实录即时传入交警视频监控中心。

  树立“规则意识”,要做的“实事”有很多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诊科学科带头人廖晓星表示,在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如何在拥堵的道路下给救护车、消防车让道”被写入了驾考课程,而我国驾校培训日趋“速成化”,大量技术不熟练的新手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往往不知该如何应对,正是由于缺乏给救护车让道的培训,这也造成现实中不少司机“有心让却不会让”的窘境。

  “德国规定的具体让道方法值得借鉴,即任何车辆听到救护车、消防车、警车等救护车的鸣笛声都必须让道,左车道的车往左靠,右车道的车往右靠,以空出一条应急道。等救护车辆通过,各车辆再回归原位继续行驶。这种避让理念是‘协作停靠’而非‘各自躲开’。”廖晓星说。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对不避让救护车的行为均有明文规定,但是,如果执法打折扣,法规将形同虚设。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远贵则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应当让行”太模糊,难免遭遇执行难。“应当”二字到底是提倡性的建议还是义务性的规定。如果是后者,对于“不让道”行为,就应该出台具体的惩罚性措施。

  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年来交警部门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大多围绕涉酒驾驶、禁摩限电、涉牌涉证等展开,而就对不避让救护车的专项整治则鲜有涉及。夏旭坤也坦承,在整治不避让救护车行为方面,交警部门更多侧重于事后补救,是一种被动的工作模式,在政府转变职能的大背景下,交警部门也需要改变行政理念,前移执法窗口,进一步提升道路管理水平。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院长黄力表示,避让急救车不能仅仅看成是公民素质问题,更应该是管理问题。素质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需要制定可供操作的规则,通过强化公民的规则意识,通过提升管理水平管出来的。(记者周强)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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