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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村党总支书记受贿 行贿人花近60万为其买房

2015年07月28日 14:23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

  南苑乡新宫村原党总支书记 伸手要房要车判6年

  行贿人出资近60万元为其买房 出资81.5万元为其购买奥迪Q7 获刑二年六个月

  利用自己担任村里电力公司法人代表的职务之便,南苑乡新宫村原党总支书记赵胜利向挂靠在电力公司的袁某要钱要车,袁某出资近60万元给赵胜利买房,出资81.5万元为其买了一辆奥迪Q7车。

  记者上午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赵胜利有期徒刑六年。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现年44岁的赵胜利原为南苑乡新宫村党总支书记。2014年8月28日,丰台区纪委对赵胜利做出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据悉,从8月26日9点立案,到8月28日20点移送公安机关,该案仅用了59个小时。

  法院查明,2008年至2013年间,赵胜利利用其在担任北京新宫电力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允许袁某使用该公司的电力工程资质承揽工程并获取利益。

  2009年4月至9月,袁某为赵胜利支付海淀区一楼房购房定金9.9万元,后赵胜利又要求袁某为其支付购房款50万元。2010年12月,赵胜利要求袁某为其购买价值81.5万元的奥迪Q7汽车1辆。

  2014年8月28日,赵胜利被丰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传唤到案,涉案款项已冻结,奥迪Q7汽车已扣押。

  庭审中,赵胜利否认有罪,提出是向袁某借款,奥迪车虽然登记在其名下,但为公司所用。

  检方出具袁某的证言称,袁某的施工队没有电力施工资质,挂靠在赵胜利所在的电力安装队,使用该队的资质承接电力工程挣钱,他不敢得罪赵胜利,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赵胜利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处罚。

  丰台法院一审判决,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赵胜利有期徒刑六年。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记者 洪雪)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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