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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店内劫持人质 男子获刑7年

2015年08月02日 03: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记者 李铁柱)去年12月,天津男子刘某在丰台区一家面包店用菜刀劫持一名人质,后被警方制服。近日,北京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刘某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2014年12月19日20时许,刘某在丰台区一家面包店内,因为想要反映问题制造社会影响,持水果刀、菜刀绑架贺某作为人质。

  贺某说,当天她在面包店过道内刷餐盘,一名男子从身后过来拉住她说,“你配合一下,我不想伤害你”。那名男子右手拿着一把菜刀架在其脖子上,左手拿着一把小刀,让其坐下,后刘某让面包店店长王某报警。几分钟后民警到了。到现场后,民警突然上前将刘某控制并将刀夺了下来。

  刘某称,案发当天他从天津乘车来到北京,又坐公交车来到西罗园。他想用刀劫持人质制造影响,于是买了一把小的折叠刀,进了旁边的肯德基店,但发现店里有小孩,因为怕吓着小孩就没有动手。他在路口发现一家蛋糕店,里面有三名女店员,他就进店里拿着折叠刀指着她们让她们别动,劫持了人质。没多久警察便到了,民警趁他不备冲上来夺下了刀,将他按倒制服。

  天津南开区房管局工作人员的证言显示,刘某要反映的是申请公共租住房问题,刘某个人条件虽然符合申请政策,但是有一个硬性批准条件是申请人需提供担保公证书,刘某本人却无法提供。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持刀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应予处罚。一审法院以绑架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00元。刘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最终,法院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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