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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院减少院庭领导审批事项清单 70项变12项

2015年08月05日 13:01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

  8月1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正式实施。该方案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形式明确各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具体内容,落实审判权力和审判责任,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该方案实施后,除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或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有明确规定外,院庭领导不得审批其本人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院庭领导仅保留案件审理中少量的程序性事项的审批权,为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据统计,珠海中院之前需要院庭领导审批的裁判文书或事项共有70项,改革后仅保留12项,共削减院庭领导审批权限58项。其中案件审批权方面,庭长从24项减少为1项,院领导从46项减少为11项。

  方案将审判权运行过程中的权力细分为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在充分保障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行使审判权的同时,保留必要的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为审判权的顺利行使提供服务和保障。为防止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在运行过程中,妨碍审判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制订了审判权力清单。明确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或特定的案件类型、事项,院长、副院长、庭长才可行使相应的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除此之外的审判权力一律由合议庭行使。在还权于合议庭的同时,通过责任清单的形式列举审判执行工作中的不当行为类型,从反面警示法官在审执工作中要依法、谨慎用权。

  据介绍,该方案有四个亮点:一是大幅削减案件审批事项,充分还权于合议庭,着力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权责分离等问题;二是创新审判权力列举方式,通过明确限定院庭领导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范围,树立合议庭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地位;三是通过建立明晰的审判权力清单和审判责任清单,切实做到权责统一;四是强化监督,通过强化院庭领导对案件审理效率和整体质量的监督管理,强化审管办、审监庭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强化政工部门的法官绩效考核工作,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追究,确保审判权公正高效廉洁行使。 (记者 任慧娟 通讯员 邓飞雄 谭炜杰)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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