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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发帖曝幼师虐童监控证明误会 园方求偿1万

2015年08月06日 09:06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
网友发帖曝幼师虐童监控证明误会园方求偿1万
任迁义(化名)在其朋友圈中发布的消息

  网友发帖曝幼师虐童 园方起诉 赔偿请求从10元涨到1万

  贵州女子任迁义(化名)在高县工作,住在一家幼儿园的附近。儿童节前夕,她看见幼儿园老师带领学生在教室外的空坝排练节目,发现有老师与学生有身体上的接触。于是用手机录下了视频上传朋友圈,并配上“大家注意了,幼儿园老师教小朋友跳舞,小朋友忘记了就打他们”的文字说明。

  任迁义没有想到,她的这一路见不平的“正义”举动,却给自己惹来了一场官司。

  A

  网帖风波

  路见不平 女子义愤发帖

  贵州籍女子任迁义,居住在高县童星幼儿园附近一栋楼房的六楼上。5月28日,儿童节前夕,任迁义看见童星幼儿园老师带领学生在教室外的空坝排练节目,有个别学生动作不规范,幼儿园老师就上前指导,看见老师与学生有身体上的接触,她便认为老师在殴打学生。任迁义当场用手机拍摄了不清晰的视频,同时配发了“大家注意了,幼儿园老师教小朋友跳舞,小朋友忘记了就打他们……”的文字说明,上传到微信朋友圈和博远幼儿园家长QQ群,该信息立刻引起网友关注并多次转载扩散。

  网友“涵予妈妈”称:“看到消息非常惊讶,看见年轻老师的行为表示非常愤怒,并且对老师打人的行为表示谴责,小孩这么小,会对小孩造成心理阴影。”

  监控显示 这事是个误会

  高县庆符镇童星幼儿园次日通过家长获悉此事,立即展开调查。幼儿园查看了任迁义发布的微信小视频,但因为视频模糊,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园方随后报警,高县公安局庆符镇派出所介入调查。

  调查过程中,童星幼儿园园方表示并没有殴打小孩,当时是在排练“六·一”儿童节节目,因为学生动作不规范,老师手把手去纠正。并向民警提供监控录像当场播放。而任迁义在观看录像后,也发现自己错发帖子,立即表示道歉,他表示,“当时从楼上看到的角度,就感觉是老师是在打小孩,就做出推断老师打学生的结论。”随后双方达成共识由任迁义将视频资料删除。

  庭审风波

  园方

  要求道歉并赔偿金额从10元涨到1万

  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任迁义将手机里的视频删除后,童星幼儿园负责人黄炳蓉发现还有很多家长和自己身边的朋友都在询问此事,质疑幼儿园老师,有家长表示要孩子退学。而两位当事老师也因为这件事受到影响,饱受精神压力,向园方提出辞职。

  童星幼儿园认为,任迁义的行为对幼儿园的名誉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导致幼儿园学生退学,老师辞职。应该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于是,童星幼儿园在高县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任迁义损害了幼儿园名誉,要求任迁义公开道歉,为起警示作用要求对方赔偿10元。

  在庭审过程中,童星幼儿园将赔偿损失增加到1万元。

  黄炳蓉说:“违背事实真相想当然的编造幼儿园老师打人,给幼儿园带来巨大影响。幼儿园的损失不止1万元,1万元是包含老师辞职的损失、多名学生退学、影响招生等,其他财产性损失具体无法计算。我们酌情计算为1万元,也是为了对任迁义的警告。”

  被告

  愿意赔礼道歉但1万元赔偿过高

  庭审现场,被告任迁义表示,对童星幼儿园主张的侵权事实无异议,承认自身错误,也愿意向童星幼儿园赔礼道歉;但童星幼儿园主张的1万元赔偿过高,自己仅能接受10元的赔偿。

  判决

  被告赔礼道歉驳回园方赔偿费请求

  高县法院认为,任迁义对童星幼儿园教学活动中老师与学生间正常肢体接触行为,臆断为老师殴打学生,并在网上传播,客观上误导了网民,造成了童星幼儿园的社会评价下降。为此,任迁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鉴于起诉前已删除视频,童星幼儿园要求任迁义赔偿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未举证证明其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高县法院判决任迁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高县庆符镇童星幼儿园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驳回原告高县庆符镇童星幼儿园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任迁义负担。

  各方说法

  市民质疑违法成本低园方表示准备上诉

  市民周先生称:“得知判决结果后,感觉这个也太便宜造谣的违法嫌疑人,幼儿园被中伤后,当事老师辞职,名声下降,学生退学、影响招生,那损失绝对不只是那一万元。法院这个判决结果判得太轻了,不足以震慑这些造谣分子的‘毒舌’。”

  黄炳蓉表示:“判决出来后我们园方非常不满,涉事的谢老师和王老师也表示不服,认为对违法嫌疑人的做法惩罚太轻,对幼儿园工作的开展也有很大的影响,接下来我们将收集损失的证明,准备上诉。”

  法院回应

  驳回赔偿请求因无法举证证明损失

  高县法院承办法官介绍,在本案中童星幼儿园主张的1万元赔偿,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原因是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供这1万元损失的相关依据。庭审中,原告负责人陈述其主张的损失是因被告行为导致师生流失而产生损失,但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原告主张10元也好,1万元也罢,均没有向法庭提供损失依据和相关证据来证明实际损失的存在,故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李勇王浩博华西城市读本记者周瑜原摄影报道

【编辑:王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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