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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女童为改民族告父亲 父亲不同意原告诉求

2015年08月28日 14:35 来源:法制晚报 

  想给4岁女儿晓莹更改民族身份,已经离异的吴女士代女儿起诉,要求晓莹父亲协助办理变更民族手续。今日上午,通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了解,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规定,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其民族成分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4岁女童告父亲 要求变更民族

  据原告晓莹法定代理人吴女士诉称,她和晓莹父亲由于婚后感情不和,于2014年经法院判决离婚,晓莹一直跟随母亲生活。

  为了让女儿以后上民族学校,她想让晓莹随自己改为回族。吴女士到派出所申请为晓莹改名和民族时,被告知必须有父母双方的同意。但是晓莹父亲坚决不同意为晓莹改姓名和民族。

  吴女士认为,晓莹的父亲不该为了曾经的感情纠葛,而影响到孩子的教育和前途,故诉至法院要求前夫协助改姓名、民族。

  被告:不同意原告诉求

  上午9点20分,庭审开始,晓莹没有出庭,而是由其母亲吴女士出庭,晓莹的父亲高先生坐在被告席上。

  “我坚决不同意原告的诉求。”高先生多次表示反对。高先生说女儿太小,只有4岁,目前是由吴女士暂为抚养,自己并没有放弃抚养权。“孩子还没到上学的年龄,上学也不一定要上民族学校。如果吴女士经济出现困难,可以把孩子给我抚养。”高先生说。

  吴女士说自离婚后,高先生从来都没有去看过孩子。

  吴女士还出示了朝阳区民族宗教办准予晓莹更改民族的审批表,目前就差派出所的批准了。派出所表示,要更改姓名和民族必须要和高先生本人一起签字同意。

  高先生说,孩子目前还小,如果改了民族和姓名就跟自己没有关系了,他表示自己现在还在争取女儿的抚养权问题。

  该案未当庭宣判。

  延伸 18岁前民族由父母商定

  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其中第3条规定: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分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记者在网上搜索后发现,由于少数民族的特殊政策,要求更改民族的官司并不鲜见,甚至有人为了享受中、高考少数民族加分的政策,不惜铤而走险,花钱找人改民族成分,为此国家民委、教育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规定,擅自更改民族成分将取消高考资格。

  相关链接 变更程序

  对公民变更民族成分的,有关部门已多次明文规定不得随意予以更改,如确实属于某种原因造成错误需要纠正的,应提供原始的权威户籍资料或有关证明文件方可予以更改。须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居民民族成分变更申请表》,并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区公安分局签署意见。

  2.申请人书面申请,未成年子女由父母申请。

  3.申请人籍贯所在地的乡、镇、村委会证明。

  4.申请人原籍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宗教事务局准予变更民族成分的意见。

  5.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民族成分的证明。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洪雪)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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