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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浅水区溺水成植物人追踪 一审宣判女生负六成责

2015年09月01日 16:08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 

  身高1.66米的19岁女大学生小晴在佛山一小区泳池游泳,不想却在浅水区遇溺变成植物人。父母随后代其将泳池经营者及小区物管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89万余元(详见本报5月22日A11版报道)。8月31日,佛山南海区法院对外公布了该案一审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显示,由于小晴在此次事件中存在较大过错,法院判其自负六成责任。

  去年暑假,湖南女生小晴来到佛山看望父母。8月7日晚上,她和一小男孩到小区游泳池游泳,下水约10分钟后,小晴就被发现侧身躺在泳池中溺水昏迷。救生员对其展开现场施救,约20分钟后,医护人员赶到,小晴被送往南海区中医院抢救,随后又转至广州多家医院救治。但因为病情严重,医院方面表示小晴已处于植物人状态。

  事发4个月后,小晴父母作为小晴的法定代理人将泳池经营者深圳市某体育发展公司(下称体育公司)和小区物管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赔189万余元。随后,南海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小晴身高1.66米,比泳池最深处高出约30厘米;且她是年满十八岁的在校大学生,体检报告未见异常,可见心智健全且发育正常。在诉讼中,被告物管公司提供了一段手机视频,其中有与小晴同行的男孩录像,他称小晴不会游泳。因此可以推断小晴不会游泳或者游泳水平不高。一审认为,小晴对于游泳的风险缺乏认知且对其自身的游泳能力过于自信,是导致其遇溺而又没有被及时救起的一个原因。

  而物管公司为泳池的管理人,体育公司为泳池的实际经营者,两被告均对在泳池的泳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游泳可致命的危险程度要求泳池的管理人承担与之对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救生员以高度的注意及专业的水平保障泳客的安全。在本案中,小晴几分钟内溺水未被救起导致缺氧呈植物人状态,两被告确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

  法院最终认为,由于小晴遇溺可归因于其自身状况而非泳池的设施及维护,而其溺水后又未呼救,大大降低了救生员及他人将其及时救起的可能,因此小晴对其溺水致残存在较大过错,对所造成的损失应自负60%的责任。两被告作为泳池的管理人,在管理危险活动的情况中未足够注意,未及时发现原告遇溺侧卧水中,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40%的责任。

  经法院核算,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83万元,两被告负担40%即33万余元,扣除体育公司此前已经支付原告的7万元,两被告仍需赔偿原告26万余元。(记者郑诚、通讯员卢柱平)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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