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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宝马“傍”火箭是否不正当竞争

2012年01月18日 11:09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新闻背景

  宝马公司在《看天下》杂志上发布了一则以“BMW之悦。激情梦想,悦然天成。”为主题的广告,广告中出现一处火箭图案,与CZ-2F运载火箭形象一致。CZ-2F运载火箭的研制、生产单位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将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称宝马公司刊登的宝马汽车广告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CZ-2F运载火箭形象,构成不正当竞争。2011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宝马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运载火箭研究院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9万元。

  运载火箭研究院是研制、生产运载火箭的企业,宝马公司是销售汽车的企业,两者行业跨度极大,它们之间为何会有不正当竞争之诉呢?

  不同行业间也可存在竞争关系

  从法律角度来看,竞争关系是经营者因为其他行为人的行为而受到竞争上的损害所形成的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是同行业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但也可以广于这种关系。经营者之间不管是否同业经营,经营者的经营成本、经营方式、交易机会等都将影响经营者在整个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因此竞争既可能发生在同业经营者中,也可能发生在非同业经营者中。

  如果经营者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竞争优势,与竞争对手或者其他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对手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那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些欧洲国家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并不将竞争关系作为法律适用的前提条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政策中也强调:“所谓竞争关系一般是指经营者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经营业务虽不相同,但其行为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规定的竞争原则,也可以认定具有竞争关系。”

  因此,运载火箭研究院和宝马公司这两家不同领域的企业,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存在竞争关系,并不是两条完全不相交的平行线,关键看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市场主体是否遵循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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