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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有商家霸位不让停 公共停车位“鸠占鹊巢”(2)

2012年02月16日 10:16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律师说法】

  禁止他人停车是侵权行为

  公共免费停车位本来已经不够用,还要被私人、商家霸占,怎么办?对此,有律师表示,公共资源不能据为私有,私人、商家私占公共停车位并禁止其他车主停车,是一种侵权行为。

  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除少数单位门前的土地在建筑规划中就已确定该车位归该单位所有外,其它公共停车位均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以设置障碍物等形式来占用道路公共停车位,也无权拒绝或禁止他人停放。

  此外,记者也向交警支队反映了转让车、私人物品霸占公共停车位的情况。交警支队表示,公共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不是某个单位和个人的私有领地,沿街店铺、业主、个人都有权停放车辆,但须遵循先到先停的原则。霸占车位的做法是不对的,将会责成改正。(记者/邓泳秋)

【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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