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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无故脱保 理赔遭拒车主状告保险公司

2012年02月16日 14:21 来源:昆明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雷晴报道 车辆保险要到期,车主提前1个月续保。续保后不久出车祸,车主到保险公司理赔遭拒,这时却得知续保的日期被无故推后1个月,而车祸恰巧发生在脱保的“空当期”。车主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日,五华法院受理了此案。

  提起诉讼的李先生称,2010年9月他购买了一辆大众“波罗”轿车,新车没上车牌前他就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等保险,保险期限为2010年9月10日-2011年9月9日。去年8月初,他接到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电话,业务人员称他的车险9月中旬即将到期,向其推荐该公司的“电话营销专用车险”。李先生说:“电话里我同意了在保险公司提前续保,交了保费后的8月11日,保险公司给我出具了保险发票和第二年度的保单。”

  可接下来的事,让李先生感到很费解。去年9月20日,李先生驾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经昆明市公安局交警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先生负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后经法医鉴定,摩托车驾驶员构成八级伤残。车祸后,摩托车驾驶员向李先生索赔30万元。

  “车祸发生当天,我在现场就通过电话95511向保险公司报案,意外的是保险公司称,我投保的车险将在车祸两天后才生效!”李先生说,自己明明提前续保,不应该出现“保险空当期”。回到家中,他翻出保单才发现自己提前1个月缴费续保后收到的平安车险保单上,保险期限为2011年9月22日-2012年9月21日。也就是说,在首年车险于2011年9月10日起失效后,保险公司本应于9月11日“无缝续保”,但新保单上的保险日期却被保险公司推迟了到9月22日。

  “保险期无故被推迟,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为此,李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直接向摩托车驾驶员赔偿30万元。

  “原告提前1个月向被告续保,其真实意思和合同目的是‘无缝续保’,避免脱保和保险空当期。”李先生的代理律师张宏雷称,被告作为专业保险公司,在向原告主动推销车险前,已经知道原告的身份、电话、车辆、上年度投保情况等重要信息,应当为原告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专业服务,对原告的提前续保必须保证“无缝续保”。

  张宏雷认为,由于保险公司的过错,导致李先生“脱保”,根据《合同法》、《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全额理赔,或者根据《侵权责任法》原则,推定由其比照李先生未“脱保”的情形,予以民事赔偿。

【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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