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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10月实施 修车超过5日应提供备用车

2013年09月14日 15:55 来源: 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但销售者可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依法追偿……从10月1日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将实施。昨天,市场监管局组织业内人士召开全省统一的培训视频会议,并对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咨询人员进行考试选拔。

  《汽车三包规定》明确了“三包”责任。如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内,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该规定指出,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等问题,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根据规定,在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其中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记者 何泳 实习生 李佩霞)

【编辑:贾亦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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