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2012年03月13日 08:41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财政部、工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文明确,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装备和产品目录等予以调整。
其中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等而确有必要进口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记者 王涛
【编辑:王晔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