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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投身典当"惹事生非" 钢铁贸易大王遭遇"典当劫"(3)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3月31日 09:26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参与互动(0)

  是"合法典当"还是"非法放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控辩焦点是联谊集团的典当公司开展的典当业务究竟是合法典当还是非法放贷?据黄石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描述:2007年上半年,联谊集团因主营业务利润下滑,高宏震想发展新的业务。据查,2007年10月25日至2009年5月8日,联谊集团与雪正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出资与分红比例,利用民生典当印章及格式合同,共同向17家公司、企业发放贷款,累计放贷总金额2.527亿元,以月利率3.6%-6%共同获取利息总金额1832万余元。

  而联谊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当场就拿出了公司的报表说明:2007年与2008年联谊集团的业务量和利润分别增长了40%和44%以上,并不是业务下滑。

  辩方认为,起诉书所指控的所有业务的行为主体,均分别为独立企业法人民生典当和融泰典当,其行为性质均为合法的典当业务,而不是非法发放贷款。

  资金来源是不是银行贷款?

  记者看到,在起诉书的第15页,公诉人认为联谊公司分别在2009年、2008年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6笔贷款,并举证了证人证言被告是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机构批准,伙同雪正公司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违法向外发放贷款19亿元,同时利用银行贷款高利发放贷款5000多万元,扰乱了市场秩序。

  而辩方认为,《起诉书》指控的6笔具体资金往来,并不构成转贷。从每笔分析,结算中心在拨款给谊信永和的当天,联谊集团在该账户自有资金余额均大于该笔调拨资金的数额;同日,结算中心资金池的资金余额更是远远大于该笔调度资金数额,均不能认定该划拨资金为信贷资金。

  辩方指出,从2006年至2010年,年经营规模达数十余亿元,年银行授信规模达二十亿余元,年平均实际使用贷款额仅占银行授信总额的54%,仅占经营规模的32%。而投融资的资金流仅占联谊集团资金流的2%左右。在典当业务较多的2008年度,贷款使用额占授信总额及经营规模的比例不升反降。依据刑法第175条规定的高利转贷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在客观上必须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就本案而言,控方证据不能证明该两方面的事实。

  据调查,联谊集团实行的是大资金池管控模式,在对资金进行调度时,必须要通过配置各成员企业的账户进行运作。因此,结算中心依据谊信永和、融泰典当的申请进行资金调度和回收,是一种正常的现象。

【编辑:种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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