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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实名制形同虚设 登记不核实实名靠自觉

2012年10月10日 10:31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应实名购卡。”9月21日,商务部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规范购物卡市场念出“紧箍咒”,该办法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其实,早在去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便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达到一定额度的预付卡购买须实名登记。

  不过,一年多过去了,《意见》所起的作用似乎太有限。在中秋、国庆“双节”前,记者走访广州各大商场、超市了解到,节假日依然是购物卡的销售旺季。而对于《意见》中提及的“购卡1万元以上,须实名登记”、“购卡5000元以上,须转账支付”、“不记名预付卡,面额限1000元”等要求,商家们并未落实到位。

  记者调查了解到,消费者在商场、超市内购买购物卡,绝大部分不需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在付款方式上,可以选择现金、转账和支票三种方式,且如何支付大都不受金额限制。

  新华社 发

  走访

  登记不核实,实名靠自觉

  近日,记者以消费者名义走访广百、友谊、天河城、吉之岛、华润万家、百佳等商场超市看到,各商家都开辟了专门办理购卡业务的柜台,为了等候方便,部分大型商场还专门设置了取号机。

  记者走访发现,购卡流程大都很简单,购买者填表、付款、开发票之后便可领卡,基本上不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是否实名多靠自觉。

  中秋节前,记者看到北京路某商场的机团服务部内,挤满了前来办理购物卡业务的消费者,取号机上也显示有50多人在等候。当记者咨询如何购卡时,一名工作人员递给记者一张登记表后说,“填好表后,直接付款就可以了。”

  记者在表格上看到,购物卡的面值为100元—1000元不等,付款方式分现金、信用卡和支票,购卡者再填写完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即可。当记者询问需要出示什么证件时,工作人员回应说“不需要”。此后该工作人员也未向记者核实登记表上的信息。

  环市东路旁一家大型超市财务室的工作人员称,该超市礼品卡的面值分为100元、200元和500元3种,只有购卡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才需要查看身份证,一般填写完购卡人的基本联系信息就可以了。

  在天河路某商场的客服中心,现场一位客服人员则告诉记者,“即使买100元购物卡也需要实名登记。”不过记者随后得知,所谓实名,也就是填写经办人的身份证号,无需出示身份证。

  开发票填写内容不受限

  根据《意见》规定,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税务部门也要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

  但记者采访了解到,几乎在所有商场超市买购物卡,开具发票时都不必如实填写内容。部分大型商场甚至在办理业务的柜台边提供有“发票内容参考”的文件夹,里面详细列出了办公用品、日用品、电器、食品、茶叶、烟酒等商品内容。

  体育西路附近一家大型超市的客服人员称,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发票抬头只能写购买人的名字,以单位名义购买的,发票抬头才可以写单位名称,发票内容则不局限于购物卡。

  “一般单位都开办公用品的发票。”该客服人员说,发票内容可根据购卡者需求来填写。

  在付款方式方面,《意见》规定,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对此,广州各大商场超市的执行力度也不一样。“以单位名义买,购卡金额达5000元以上的,需要转账付款,在转账单上还要加盖公司的财务印章。”上述大型超市的客服人员说,如果是以个人名义购买,不管金额多少,都可以现金支付或刷卡。

  其他几家商场超市工作人员均表示,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付款方式,并且不受金额限制。

  分析

  市场需求大实名限额购卡难落实

  “‘限卡令’实施一年多以来,给人感觉雷声大雨点小。”广东流通业商会执行会长黄文杰认为,《意见》并未明确执行细则和监管处罚措施,《意见》出台后的头一两个月,大多数发卡企业都处于观望的状态,对于购物卡的销售有一定的影响。但在短暂的等待后,这种影响逐渐消失,购物卡市场依然旺盛。

  “发售购物卡,既可以拉动人流刺激消费培养忠实客群,还同时为企业带来大量现金流。”据黄文杰透露,目前购物卡已成为许多零售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广百、友谊、天河城百货等大型商业企业,每年销售购物卡的金额超过10亿元,约占其销售总额的20%—30%。

  一位资深零售业人士透露,今年零售业不景气,为了留住客源,商家大都不会勉强消费者实名。特别是在节假日购物卡销售高峰时,由于人手短缺,工作人员也难以严格按照《意见》的要求来做。

  而对于最新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提出的“发卡企业违反该办法相关规定的,可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黄文杰认为,对于大型零售企业而言,这样的处罚力度太小,不足以借此规范购物卡市场。

  中山大学财税系主任林江同时指出,购卡者的需求也是导致《意见》难以落实的一大原因。“从税务角度来看,企业用于购买预付卡的钱,可以获取发票,这笔收入就相当于支出,不用缴纳所得税。”林江认为,另一方面,作为员工福利下发的购物卡,也可以为员工避税。

  事实上,目前很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会在节假日以发卡形式奖励员工。

  不过林江也认为,虽然《意见》发布时治理收卡受贿等行为的初衷是好的,但在经济下行的压力下,购物卡市场需求旺盛,是拉动内需的一股重要力量,“就我个人而言,不主张对购物卡实行太严厉的控制。”

  南方日报记者 彭文蕊

【编辑:黄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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