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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9证”让欠薪老板偷着乐

2013年02月04日 13:16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为讨千元工资,得办9种证;“4次还嫌急,还有20多次的呢”……中央三令五申不准拖欠农民工工资,尽管多部门联动推动“清欠”工作取得效果,但一些被欠薪者仍备感无助与无奈,频繁遭遇“弹簧门”。艰难讨薪的背后,折射的是一些部门“踢皮球”式的工作作风难改。(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8版)

  讨薪当然不能空口无凭,必须提供证据。保留和提供必要的证据,原则上说确实是讨薪者的责任和义务。但要求讨薪者办9种证,是不是超出了必要的程度?

  比如“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用人单位不给怎么办?工人要政府部门帮助讨薪的情况,多是遭遇恶意欠薪,要恶意欠薪者配合工人讨薪,岂不是与虎谋皮?而“公司登记情况”,劳动监察部门完全可以通过政府信息网查询,正是为了提高效率,政府才不惜巨资建设网络系统,舍不得用它为群众服务,其用途岂不大打折扣?简单的事情非要复杂化,绕开捷径让群众跑腿,不会是故意让群众越麻烦越好吧?

  原则上说,讨薪者自己提供证据是义务,然而政府部门却不同于法院民事庭——所有的问题都奉行不告不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行政执法的主要特征,就是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就是说,对于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损害国家、社会和公众公民利益的违法行为,应主动检查、介入和处理,而非不告不理,并有调查取证的责任。所谓执法也是服务,说的就是这个意思。欠薪讨薪早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而政府部门还只是坐在办公楼里等待维权者上门投诉,你不来我就不管,甚至你来了,我也只能照搬条条框框的官僚程序处理,没有一点灵活性、主动性,这不该是现代政府的作风。

  官员们往往会说,欠薪案子太多,执法资源有限,力不从心。但我认为不全是这么回事。法律与执法的有效性,更多的情况应由查办案件的震慑效应决定,比如警察不可能抓获所有的小偷,但抓小偷的过程足以产生一定的威慑力,令他人收敛或不敢从事这一行当。劳动监察部门如果经常主动调查、严厉处罚一些欠薪单位,直至移交司法,老板们都知道欠薪会“偷鸡不成反蚀把米”,欠薪问题还会这么普遍、这么严重,以至于年复一年,越处理越多吗?然而现在的情况却是,欠薪成本甚微或几乎无成本——顶多是最后兑现工资了事,而讨薪成本却越来越高,要办9种证、跑20多次……欠薪的老板们会不会偷着乐?如此简单的问题,官员们真的不懂?   -马涤明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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