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中国官方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利率管制

2013年08月02日 19: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北京8月2日电 (记者 陈康亮)中国保监会2日表示,经国务院批准,启动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管制,不再执行2.5%的上限限制,新的费率政策将从8月5日起正式实施。

  所谓普通型人身保险,是指保单签发时保险费和保单利益确定的人身保险。对于分红型、万能型等带有投资性质的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则维持2.5%的上限。

  自1999年起,为解决保险企业滥发高收益产品而带来的利差损问题,中国人身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一直被限定不得超过2.5%。该利率低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更比理财产品收益率低得多,近年来逐渐成为影响保险产品尤其是人身险产品竞争力的主因。为此,保监会一直酝酿启动寿险市场费率市场化改革。

  据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袁序成介绍,此次费率政策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即前端的产品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但后端的准备金评估利率由监管部门根据“一篮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通过后端调控前端的合理定价。

  所谓准备金评估利率,是计算保险公司法定责任准备金的依据,评估利率越高算出的责任准备金越低,是管控险企风险的重要工具。当险企采用的预定利率高于评估利率时,则险企收取的费率将难以满足法定责任准备金提取的相关标准,由此形成的财务缺口,需要险企用自有资本承担,销售越多、财务压力越大,甚至可能“踩上”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等监管红线。

  袁序成表示,此次改革将明确评估利率标准,强化准备金和偿付能力监管约束,防范经营风险。改革后新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3.5%的小者;并根据预定利率是否高于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分别对产品采取审批、备案方式进行管理。

  袁序成强调,为保障改革顺利实施,保监会同时出台了与之配套的监管政策,包括适当降低长期人身保险业务中风险保额相关的最低资本要求,鼓励和支持发展风险保障业务。预计将释放寿险行业资本占用约200亿元人民币,释放的资本可支持发展新业务4000亿元人民币等。

  袁序成指出,此次改革是继国内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和上市之后又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标志着中国人身保险业第一次初步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费率形成机制,亦使中国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市场监管与国际接轨迈出坚实的一大步。(完)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