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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员"吃回扣"渐成潜规则 谋私利老总索"小费"

2013年08月09日 17:18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市场经济下,商业竞争日趋激烈,为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采用贿赂手段,以致商事活动中的贿赂行为不断蔓延成了“潜规则”。近期曝光的葛兰素史克“贿赂门”,就折射出医疗领域贿赂现象的严重危害。

  近期,金山区检察院分析商业贿赂案件发现,在商事活动中,不仅贿赂对象有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也成“潜规则”的目标。这些握有企业经营权力的管理者,收受贿赂为行贿人提供商业利益,情节严重的同样构成犯罪,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企业人员受贿的主要形式是“吃回扣”。在一些企业人员的认知中,采购物品或者选择业务外包等商业环节中拿点“好处费”,似乎是顺理成章的“潜规则”。

  【法律解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此罪和受贿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主体的不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范围比较广,而受贿罪的主体严格限定于国家工作人员。

  未能经受诱惑 主管收下“好处费”

  看守所里,犯罪嫌疑人倪剑连连忏悔:“当时我没有经受住诱惑,就向货运公司老板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不久,我的银行卡里就收到他们打过来的好处费了。”

  倪剑是一名80后,三十而立的他在金山区一家建材公司外贸出口部担任主管,负责公司出口业务中与物流、货运方面的协调和联系工作。2009年4月,他负责甄选合适的货运公司运输货物,开始频繁和多家货运代理接触。其中一家货运公司与他来往逐渐频繁起来,对方业务员一再暗示,该货运公司代理有一个“退佣政策”,可以根据业务量给客户单位相关负责人“好处费”,希望倪剑多照顾他们生意。经不住再三诱惑,倪剑向该货运代理公司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并在2009年10月至2012年1月期间,他以每箱40-50元的退佣提成多次收受“好处费”。

  2012年5月,此家货运代理公司因行贿被公安机关查处,由此也牵出收“好处费”的关系户倪剑。经电话通知,倪剑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倪剑利用自己在公司的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款共计人民币21000余元。倪剑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为谋更多私利

  物流老总索“小费”

  2004年11月,拥有硕士学历的梁维因为工作能力突出,被所属物流公司派至新成立的金山区代表处担任总经理。

  在梁维带领下,金山代表处业务不断扩大,接连拿下几个大型企业的物流业务,他的地位也逐渐稳固。半年后,总公司老板拍板将金山代表处的常州地区回程车业务,外包给了一个叫邹明的人接手,并特地指派深受其信任的梁维全权负责具体落实工作。2006年年初,梁维和邹明签订外包协议,按照之前和老板的约定,每车单价为700元。

  梁维告诉办案检察官,随着手中权力的不断扩大,自己的心态逐渐失衡,开始琢磨着如何利用权力获得更多私利。没多久,他便再次和邹明联系,以代表处总经理的身份暗示他以每车100元的标准支付“小费”。由于双方合作刚开始,邹明也不想得罪梁维,只好答应了这种“潜规则”的要求。之后,邹明按时定期将“小费”打到梁维的银行账户上。2008年10月底,由于“小费”的累积数额不小,梁维有些心虚,他让邹明今后将“小费”打到自己母亲账户,企图掩人耳目。

  梁维胃口越来越大,他暗示邹明想接手金山代表处回程车业务的公司很多,要想双方以后继续合作的话,得提高“小费”。邹明只得答应。2011年5月,由于业务环境不景气,公司经营艰难,不堪梁维持续索要“小费”的邹明直接向总公司的老板举报,之后报案。

  经审查,梁维多次利用自己管理公司回程车业务的便利,收取回扣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经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梁维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利用职务之便

  副总催要“业务费”

  2011年10月,上海一家建材公司董事长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公司副总王全在公司筹备之际利用职务之便,在采购机械设备时收取巨额回扣。没过多久,王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看守所里,王全追悔莫及。“2010年9月,徐老板开始筹建一家建材有限公司。他找到我,希望我到他的公司任副总,公司筹建期间,让我负责厂房布局及采购生产设备的质量、型号等把关,我同意了。”

  由于徐老板对设备的专业性能不了解,采购生产设备的事情几乎由王全一人说了算。一机械厂代表向办案检察官透露,“谈判期间,王全说采购都是由他把关的,向我们提出要20万元的‘业务费’,为顺利签订合同,我们无奈答应了。”

  此后,机械厂业务员先行支付了他现金5万元,由于一直未支付剩余的“业务费”,王全“很不高兴”。每次机械厂把做好的加工设备送到建材公司,“不高兴”的王全经常以种种理由为难,并多次催要“业务费”。眼看形势不妙,机械厂在半年里又先后给了他7万元。而据王全坦白,同年8月,他也通过“业务费”的方式,在向另一家机械设备公司采购设备时收取回扣1.5万元。

  金山检察院认为,王全多次收受回扣,数额较大,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最终,王全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本报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赵德亮

【编辑:贾亦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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