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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昆“被代言”壮阳药案二审开庭 未当庭宣判

2013年11月15日 19:26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14日上午,河南郑州市中院二审公开审理姜昆“被代言”壮阳药案,被告包括陕西安泰堂生物医药生产工程有限公司和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但未当庭宣判。

  4年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姜昆成了某壮阳药的代言人,广告上,姜昆身着西装,手拿话筒,面带微笑,以其特有的“口吻”称:“多年的演出与劳累,使我越来越力不从心,多亏XXX让我找回了做男人的自信与轻松……”而在“被代言照片”壮阳药广告页左侧,还大幅字体标有“著名笑星姜昆强力推荐”的虚假内容。

  2010年11月,姜昆以肖像权、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9家侵权单位起诉到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30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由于部分销售公司已被依法吊销执照,姜昆撤回了对其中7家销售公司的起诉,但索赔数额未变更,要求剩余两被告陕西安泰堂生物医药生产工程有限公司和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赔偿30万元。

  2011年5月18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安泰堂和易初莲花将印制有姜昆肖像的广告宣传资料予以销毁,并在媒体上公开向姜昆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安泰堂赔偿姜昆精神抚慰金8万元;易初莲花赔偿姜昆精神抚慰金2万元。两被告不服上诉。

  今年11月14日,郑州市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陕西安泰堂生物医药生产工程有限公司称,壮阳药并非他们公司生产,他们发现这种情况后刊登了声明,希望消费者不上当。

  而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则认为,当时销售相关产品的药店是郑州一家连锁医药公司所开,其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应该由其连锁公司承担。对此,姜昆的代理人表示,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经营机构,应该知道哪些药店是有营业资格的,称自己没有审查义务的说法不成立。 (记者 宋晓东 马意翀)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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