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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要求央企资产转让不得限制受让方资格条件

2014年01月08日 11:05 来源:证券日报 参与互动(0)

    央企资产转让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

    ■本报记者 刘丽靓

    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昨日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中央企业资产对外转让,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应当获得相关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通知》指出,中央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的,由中央企业负责审核批准。

    《通知》要求,资产转让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限。挂牌价格高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获得相关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资产转让成交后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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