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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存亮点 安保不当应担责

2014年03月07日 10:22 来源:中国消费网 参与互动(0)

  编者按 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新《消法》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原则,以及在权益保护上更加鲜明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哪些新法条将成为消费者维权利器?维权注意事项有哪些?本报记者为此梳理出了新《消法》中的15个亮点,希望对您学习及使用新《消法》有所帮助。

  亮点一

  安保不当应担责

  【法条】《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陈先生在饭店用餐期间,因饭店卫生间地板湿滑摔倒受伤。陈先生要求饭店赔偿损失,对方却以陈先生是因为自身不慎才跌倒受伤为由拒绝赔偿。

  【解读】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新《消法》的规定,上述饭店因未尽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提醒】无论在哪都要注意安全。

  亮点二

  缺陷商品须召回

  【法条】《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案例】国外某汽车公司宣布在中国召回一款多功能越野车。但是对自行将汽车送往4S店的消费者,汽车公司并不给予交通补贴、误工补贴以及一定的经济赔偿。

  【解读】该条款确立了召回加民事赔偿的原则。新《消法》实施后,上述案例中,汽车公司须给予消费者交通补贴、误工补贴以及一定的经济赔偿。

  【提醒】服务有缺陷也应召回。

  亮点三

  耐用品举证倒置

  【法条】《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冰箱,使用两个月后,冰箱内壁出现了裂痕。商场认为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免费修理。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然而,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实践中消费者举证非常困难。根据新《消法》,类似情况,将由商家来举证自己产品无质量问题。

  【提醒】仅适用于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时限为六个月内。

  亮点四

  所有商品都“三包”

  【法条】《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案例】胡先生花费9980元买来的液晶电视两年后屏幕坏了,维修费竟要9480元。厂家称,虽然“三包”规定保修期为3年,但液晶电视屏幕不属于电视主要部件,所以不能保修。

  【解读】新《消法》把所有商品一揽子纳入“三包”范围。七日之内,商品只要是有质量问题的就可以退货。

  【提醒】因退货、更换、修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亮点五

  远程购物可反悔

  【法条】《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购买了一双皮靴,收货后觉得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当天就联系网店店主,要求退货,但遭到拒绝。

  【解读】新《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根据新《消法》,上述案例中,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提醒】反悔权仅适用于网购等远程购物方式。

  亮点六

  格式条款要讲清

  【法条】《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案例】刘先生在某通信运营商营业厅办理了20元包150M流量的上网套餐,使用后发现每月没用完的流量都被清零了。刘先生认为清零规定是霸王条款,但运营商解释,在用户的入网合同中对自动清零和交费周期都有详细的规定。

  【解读】依据新《消法》上述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除了必须尽到提醒义务外,还有义务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以避免消费者因对格式条款存在误解而造成损失。

  【提醒】经过审批的格式合同也可能“不平等”。、

  亮点七

  个人信息受保护

  【法条】《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案例】吴先生在某大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可是不久,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吴先生后来得知,是酒店将其个人信息泄露给了其他公司。

  【解读】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受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提醒】如何取证存在一定难度。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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