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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发债权限拟适度放开

2014年04月22日 14:39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1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作的关于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作的关于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为规范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航道法草案的议案。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的议案。

  据新华社北京4月21日电 (记者 韩洁高立)是否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一直是预算法修改的难点和焦点。21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拟在这方面有所突破,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但同时设立多道“防火墙”规范政府举债行为。

  2012年6月提交审议的草案二审稿恢复了现行预算法不允许地方自行发债的规定,在第28条中明确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21日在作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指出,草案二审稿在征求意见中收到意见提出,为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使其法制化、透明化,并就这些年来地方政府举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草案三审稿在第35条中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李飞说,三审稿对地方发债也规定了诸多限制,如明确举债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债方式限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途应当是“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并“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债务还应有 “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此外,三审稿还在债务规模和管理方式上设“防火墙”:举债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同时,强调对地方政府举债的监管,如第78条将“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等情况”列入各级人大对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重点,第93条对违法举债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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