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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养老机构“做规矩”重在落实

2014年05月23日 09:05 来源:文汇报 参与互动(0)

  一部涉及到数百家养老机构的《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昨天发布,6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其中备受关注的亮点之一是“违反规定降低服务质量的;未按照养老服务合同提供约定服务的”可由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实施行政处罚。

    床位费实行分级定价
  近几年来,养老机构降低服务、不按养老服务合同提供约定服务的现象并不鲜见。为此,一些养老机构常因服务不到位,受到老人或家属的投诉,甚至打起官司。
  记者注意到,由市物价局和市民政局联合制订的这部《办法》指出:“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基于不同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实行分级定价。”在市老年学会秘书长孙鹏镖看来,《办法》规定得很细,目的是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对养老机构做规矩非常好,但我认为关键是落实,要动态管理好”。

    须公示相关收费项目
  刘柱,身兼长寿路街道敬老院、申新敬老院、百达敬老院三家养老机构的负责人,谈及即将施行的《办法》,他认为,收费问题是老百姓敏感的问题,《办法》对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值得推广。“办法规定,纳入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有可操作性。”
  针对近年来一些养老机构打出“特需式服务”的旗号,《办法》规定“纳入保基本范畴的新增养老机构不得以特需等形式和名义,设立超基本标准的床位或开展超基本标准的护理服务。”
  《办法》还要求,养老机构应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

     违规收费将受到处罚
  《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不按规定、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超出政府定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不按规定备案或公示的标准收费的;不按规定建立收费台账的;采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重复收取、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的;违反规定,以代办、特需等名目变相提高收费的;不按规定公示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据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适用该《办法》。本报记者 周其俊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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