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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观音山经营权纠纷终落锤

2014年05月29日 17:19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东莞观音山美景 朱桂忠摄

    一方指责当地社区违背合同,暗中破坏景区经营发展,欲抢夺知名景区经营权;一方则认为景区承包方的经营方式影响当地百姓生活与经济发展,希望将民营景区收归由政府经营……2014年3月30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宣判,关于东莞观音山长达10年的经营权纠纷最终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定,1999年观音山经营方与所在的石新社区(村委会)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至此,一场旷日持久的纠纷,暂时划上了休止符。然而笔者了解到,观音山景区成立之初,承包方与当地村委曾和睦相处5年之久,原本不应该引起的纠纷,为何纠葛10年?法院的终审判决是否能够还这座青山原本的安宁?似乎还未可知。

    观音山经营

    曾获政府肯定

    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境内的观音山森林公园占地18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达99%以上。1995年,观音山所属石新村委会(现为石新社区)开始开发这块土地,1997年开始规划。后因资金紧张,石新村委会考虑引资开发。经多方引荐,黄淦波作为经营方于1999年11月底与樟木头石新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联合开发合同书》,甲方樟木头石新村村民委员会将观音山承包给乙方黄淦波经营,承包期限为50年,即2000年至2049年。合同规定: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将所有开发项目全部移交给乙方。乙方的所有运作和资金使用,甲方均不得干预。2001年9月,因经营需要,甲乙双方再次签订《协议书》,石新村委同意黄淦波成立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并按照《联合开发合同》的约定对观音山森林公园进行经营。

    “当时这里还只是一座无名的荒山。森林是人类存在的基础,佛教又能承载传统文化,在刚签订下承包合同,我就立志要将观音山打造成具有浓郁佛教文化氛围的森林公园。”黄淦波如是说。签订合同后,黄淦波投入大量资金,在观音山竖起了全世界最大花岗岩观音菩萨坐像,建成全国第一家古树博物馆,修缮了拥有数千年历史的观音寺大悲殿,把观音山发展成为了一座大型综合性旅游景区。其独有的特色和韵味,吸引着络绎不绝的游人前来观光旅游,观音山的名气也越来越大。

    从2005年、2006年当地社区向观音山公司回复的函件中看到,社区肯定其进行经营付出的努力和作出的成绩,并承诺对其提出的村民砍伐林木等问题进行协调解决。另一方面,樟木头镇政府也在200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肯定“观音山森林公园营业以来,为旅游业迈出可喜的一步”,并与2006年向观音山公司发出《关于调整观音山森林公园规划和经营方式的函》,肯定了观音山公司对观音山森林公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肯定其为樟木头镇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等等。

    回收经营权

    遭拒双方对簿公堂

    “从之前当地政府、社区对我们观音山成绩的肯定,我认为一开始当地政府和社区对我们的《联合开发合同》是没有异议的,甚至对我们能够履行合同表示了肯定和认可。但是后来,石新居委会却以合同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未报乡(镇)政府批准等种种理由起诉我们,意图让我们拱手让出已经营十年的观音山森林公园,这让我们难以理解。”观音山公司管委会的一位负责人说。

    2006年12月6日,樟木头镇政府向观音山公司发出《关于观音山森林公园经营权调整有关问题的函》,意在将观音山收购回镇政府,并给予黄淦波一定补偿。发函内容称,受观音山开发公司财力的限制,观音山的发展潜力得不到充分发挥,计划调整观音山的经营权,将其纳入当地另一森林公园规划区,统一建设。但收购要求遭到黄淦波的拒绝。“我在观音山的投资上面花了近3个亿,却只补偿我几千万,我怎么可能答应。”由于黄淦波执意不放经营权,与石新社区矛盾愈发激化。

    双方继而对簿公堂,这场长达4年之久的经营权纠纷案件,一路从地方法院打到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1日,石新社区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黄淦波、观音山公司,请求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判决黄淦波归还观音山经营权。3个月后黄淦波向广东省高院反诉石新社区,认为双方合作期间观音山景区遭到石新社区恶意侵害,请求法院判决石新社区停止侵害,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高达3亿多元损失。2012年11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黄淦波继续经营观音山,驳回黄的其他诉讼请求,随后石新社区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为何要打这场官司?石新社区在起诉书中表示,1999年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并未通过村民会议以及2/3以上的人员同意,违反了土地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是无效合同。

    经营权尘埃落定

    景区发展前景明朗

    作为国家级森林公园,观音山却存在许多乱象。在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景区主干道两旁,一栋栋私家别墅鳞次栉比,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景区内村民私设围栏拦截游客、在山上建坟及毁林种果等现象屡有发生(详见羊城晚报2012年7月25日A21版、A22版刊发的《东莞观音山,为何这么乱?》)。发现修建别墅的地块早在景区成立之初便被当地村委出售,景区22栋别墅均办有相关合法手续,而东莞林业局亦回复,村民毁林种果多在自己的自留山上,并无违规。

    观音山景区表示,自从和当地村委矛盾激增后,时有村民和村干部在观音山“闹事”。

    2013年底,亦有村民以“观音山属于石新社区为理由”强行在观音山停车场修建舞台,而当时经营权纠纷的案件还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今年3月30日,观音山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结果,最高法维持了省高院的一审宣判。认定合同有效,观音山可继续履行合同。

    判决书称,自1999年《联合开发合同》签订至2010年石新居委会提起诉讼10余年间,石新居委会没有对合同效力提出过异议,而是于2001年再次与黄淦波签订《协议书》,同意黄淦波成立观音山公司按照《联合开发合同》的约定对观音山森林公园进行经营,并在2005年、2006年数次向观音山公司回复函件,肯定其进行经营付出的努力和工作作出的成绩。这表明,本案诉讼前,在《联合开发合同》签订后的10余年间,石新居委会和樟木头镇政府不仅没有对《联合开发合同》的签订提出异议,反而对黄淦波、观音山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一再表示肯定和认可。现石新居委会又以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未报乡(镇)政府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应得到支持。

    同时,《联合开发合同》签订时,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5号《农业承包合同若干问题规定》仍然适用。该司法解释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们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本案中,《联合开发合同》已签订并履行10余年,黄淦波、观音山公司已做大量投入,参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对石新居委会要求认定《联合开发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联合开发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签订并履行多年,本院依法认定其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合同”。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省高院的判决结果,经营权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观音山的前景也逐渐明朗起来。目前,我们对外的知名度越来越高,有意向与我们合作的合作伙伴也越来越多。等了这么多年,观音山终于迎来了一个发展的春天。”观音山负责人说。

    文/ 斯羽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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