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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造假“中外合资” 政府有无责任纠正

2014年08月08日 15:34 来源:中国商报 参与互动(0)

  8月1日,河南灵宝市人民法院举办了以“八一”建军节励志为主线的道德讲堂,灵宝法院院长卫秀萍要求全院干警以该次“道德讲堂”为契机,沐浴道德阳光,感悟道德力量,扎实推进全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李军泽 马淑娟 席 静/摄

  浙江台州市“假合资”事件系列报道二

  杨庆辉 本报记者 马培文

  2013年10月15日,本报以《台州多部门推诿扯皮,上下矛盾,答复不一·——浙江商人举报“假合资”5年未有结果》为题报道了台州市黄岩区蔡冬青举报浙江宏振模具集团有限公司假合资的事件。经过一年来有关部门的调查协调,责任已经明确,造成这个事件的结果是,由于企业主管审查机关黄岩区商务局(原黄岩区外经贸局)在2002年增资审批过程中,申报企业利用“宏茂”公司与“香港宏茂”公司名称相近,用“香港宏茂公司”顶替了“宏茂公司”。

  得到这个结果后,蔡冬青多次上访浙江省商务厅、黄岩区商务局、黄岩区人民政府等单位,采取坐班守候等形式,强烈要求黄岩区商务局、浙江省商务厅对此事给个明确答复。

  2014年3月3日,中共浙江省纪委驻浙江省商务厅纪检组终于给黄岩区商务局发函:“现转去来信一件,请酌情处理。”

  从此,蔡冬青三天两头到黄岩区商务局,要求黄岩区商务局给他答复。

  黄岩区商务局:

  审查部门没有责任

  2014年4月15日,蔡冬青终于盼到了黄岩区商务局的“区商务外资信访复字[2014]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在这份意见书中,答复如下:

  宏茂发展有限公司及香港宏茂发展有限公司均在香港注册成立,根据相关规定,香港企业经批准的、在内地的合法投资视为外资。

  浙江宏振机械模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振公司)原是中方振兴公司与外方宏茂公司于1993年合资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宏振公司在2002年增资审批过程中,以香港宏茂顶替了宏茂公司是事实;宏茂公司也于2002年10月18日在香港注销,但宏茂公司至2009年8月股权处置前一直没有撤资,其在宏振公司中的股份依然存在,宏振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的性质并没有改变。2009年8月,原黄岩区外经贸局根据宏振公司申请,做出了《关于浙江宏振机械模具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及股权确认的批复》,对2002年后的股权办理了变更手续。截至目前,宏振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的性质没有改变,且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

  原黄岩区外经贸局(现黄岩区商务局)受上级部门委托审批外商投资业务。《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出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有关问题的答复》(商办法函[2006]第32号)明确指出:“股权变更的申请人应对其所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当事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争议,应当由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裁定。”根据以上规定,行政机关对中外合资企业的审查是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申请人负责。如当事人对宏振公司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异议,请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提出申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有关问题的答复》同时明确指出:“除非依适格的当事人申请或有管辖权的司法、仲裁机关的生效裁决,审批机关不应自行变更企业投资者股权。”现黄岩区商务局不应根据非适格当事人举报而变更企业投资者股权,更不应变更合资企业的性质。

  香港宏茂与宏茂公司是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在2002年增资审批过程中,宏振公司及中方利用公司名称相近,以香港宏茂顶替了宏茂公司,致使原黄岩区外经贸局审查中出现偏差,其主要责任在企业。鉴于宏振公司中外合资企业性质不变,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不应对相关人员追究过错责任。但我们会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的业务知识与法律知识的学习,要求工作人员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把好审批关。

  蔡冬青:举报了,

  审查部门为何不纠正

  针对黄岩区商务局这份信访事件处理意见书,蔡冬青认为,“黄岩区商务局就是将错就错,拒不改错,推卸责任,不作为。”其理由如下:

  首先,宏茂发展有限公司及香港宏茂发展有限公司均不是经批准的、在内地的合法投资外资企业。因为宏茂发展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18日已在香港注销,已经不存在了。香港宏茂发展有限公司是2002年11月29日在香港设立的,而2002年12月20日浙江宏振机械模具集团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材料是根据2002年11月18日公司董事会议决议申报的,在这个会议决议上,还未在香港成立的香港宏茂发展有限公司顶替宏茂发展有限公司,以原宏茂发展有限公司出资10万美元增资到360万美元,此次增资350万美元。

  宏茂发展有限公司顶替香港宏茂发展有限公司本身就是造假。而以一个没有成立的香港宏茂发展有限公司增资,怎么增资?

  其次,股权变更,造假违法。蔡冬青认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第二条承认,“宏振公司在2002年增资审批过程中,以香港宏茂顶替了宏茂公司是事实。”但他们认为,宏茂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的性质并没有改变。宏茂公司在宏振公司的股份是多少?很清楚,2002年11月18日所谓的董事会决议上证明,宏茂公司在宏振公司的投资仅10万美元,如股份存在也就这10万美元,另外的350万元美元是从哪里来的?宏茂公司已注销,无法增资,香港宏茂公司没有成立,无法合资。因此,“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不能说明宏振公司中外合资性质合法。

  再次,黄岩区商务局推卸责任。《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为:“行政机关对中外合资企业的审查是形势审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申请人负责。”蔡冬青认为,企业造假政府主管部门不知道,他向政府主管部门举报了,政府主管部门为何还不纠正?“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有什么用?有异议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政府主管部门干什么呢?”

  第四,蔡冬青举报宏振公司造假中外合资,不仅是依适格的当事人,而且应是以一个公民的身份。黄岩区商务局认为,蔡冬青“非适格当事人举报,因此不能变更企业投资者股权,更不应变更合资企业的性质”。

  宏振公司造假中外合资,不仅侵犯了股东的利益,更为严重的是通过造假以中外合资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获得非法利益,已涉嫌违法犯罪。蔡冬青认为他举报宏振公司造假是一个公民的权利。

  最后,蔡冬青认为,黄岩区商务局避重就轻,拒不改错。商务局将香港宏茂公司顶替宏茂公司的责任推到申报企业身上,认为不应对相关人员追究过错责任,而是通过加强干部职工的业务知识与法律知识的学习,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把好审批关。

  其实黄岩区商务局早在2008年就认识到他们的问题。2008年1月3日,他们在给区机关效能办公室《关于浙江宏振机械模具集团有限公司审批事项的情况说明》中要求宏振公司提供:宏茂发展有限公司与香港宏茂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书;香港宏茂发展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

  由于宏茂发展有限公司早于2002年10月18日注销,这两个文件是永远也无法提供的。黄岩区商务局(原外经贸局)明知企业无法提供以上文件,而明知故犯,为宏振公司于先办理了变更登记,应负全部责任。

  蔡冬青认为,黄岩区商务局已明知错了,又不改正,还把责任推到企业身上,说是今后加强学习,把好审批关,没有一个认错、改错的态度能把好审批关吗?蔡冬青表示,黄岩区商务局将错就错,一错到底,拒不改错,就是不作为、乱作为。他将继续向黄岩区政府、台州市商务局、台州市人民政府及浙江省有关部门反映,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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