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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前三季度小微企业减免税收371亿

2014年10月31日 13:17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参与互动(0)

  记者30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前三季度,小微企业减免税收371亿元。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力促小微企业发展,今年前三季度,按照年应纳税所得额由6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下的政策标准,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小型微利企业共856.1万户,其中盈利企业243.34万户,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户数236.43万户,受惠面在90%以上,减免企业所得税74.62亿元。

  税务总局介绍,去年8月1日实施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后,今年前三季度共惠及全国约2100万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增值税和营业税296.47亿元。

  以上三个税种合计,共减免税371.09亿元。

  税务总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利用信息技术帮助小微企业自动计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对未及时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开展提醒服务。对未能按时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告知其在以后申报期间抵顶税款,做到应享尽享。

  与此同时,从财政部获悉,我国将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以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记者杨桐

【编辑:秦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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