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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酒令”体现法律惩戒灵活性

2014年12月04日 15:29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江苏宿迁市沭阳县男子孙诚(化名)时常酗酒,而且在酒后对妻子和子女实施家暴。今年7月份孙某酒后滋事,被沭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考虑到孙诚醉酒闹事已多次,经沭阳县检察院建议,法院作出江苏省首例“禁酒令”,要求孙诚在今后的五年内滴酒不沾,一旦饮酒,缓刑就将变成立即执行的实刑。(12月3日《现代快报》)
  肖明君:“禁酒令”极大节约了司法资源。其实,“禁酒令”属于“禁止令”的一种。我国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让缓刑犯在社会中接受改造,这既能降低管制成本,又能有效惩治犯罪并预防再度犯罪,可谓“一令多用”。
  涵今:这起“禁酒”判决,具有很深的探索意义。对于一些特殊的违法者,究竟用什么办法惩戒最有效,还真值得各级司法部门思考。比如对于欠钱不还的“老赖”,能否也采取类似办法,对其作出特殊判决。
  冯海燕:有了“禁酒令”,饮酒就等于把自己送进班房,哪怕馋酒,孙诚也不可能像以前那样敞开肚子想喝就喝。我认为,“禁酒令”彰显法律人情味。对本人及其家人,都极为人性。

【编辑:种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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