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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被判1.6亿环保公益赔偿 40%赔偿款可延期1年

2014年12月31日 11:54 来源:现代快报 参与互动(0)

  泰州6家化工企业为降低废酸处理成本,雇佣没有处理资质的公司或人员承接废酸处理业务。这些公司或人员将废酸偷排入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今年上半年,江苏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起公益诉讼,把6家企业告上法庭索赔1.6亿余元,得到了泰州中院的支持。一审判决后,4家企业不服,提出上诉。不久前,江苏省高院院长许前飞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昨日二审宣判,维持1.6亿余元的赔偿总额,不过,在履行方式和期限上,以及诉讼费交纳方面,纠正了一审判决中的错误。通讯员 沈法轩 现代快报记者 李绍富

  泰州1.6亿余元环保公益天价赔偿案二审宣判

  维持1.6亿元赔偿总额

  40%赔偿款可延期1年

  案情回顾

  2.5万吨废酸入河,6家公司一审判赔1.6亿余元

  2012年12月,江苏泰州市泰兴市6家化工企业将废酸委托给没有处理资质的公司和个人处理,这些公司和个人将废酸偷偷倒入河中,后经群众举报、相关部门调查,犯罪嫌疑人被抓获。2014年8月,泰州泰兴市人民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涉案的14人有期徒刑二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16万至41万元。随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又以公益组织身份,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保公益诉讼。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6家公司在判决生效后9个月内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60666745.11元,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已支付的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这起案件索赔数额之高,成为迄今为止全国环保公益诉讼中赔付额最高的案件。一审判决后,被指造成污染的其中4家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院提出了上诉。

  今年12月4日,江苏省高院组建资源环保审判庭后,把泰州这起1.6亿余元的环保天价索赔上诉案,作为资源环保庭的第一案开审。审判长由江苏省高院院长许前飞担任,另有一位审判员,为资源环保庭庭长。

  二审焦点

  环保公益组织是否有诉讼资格?

  上诉的公司称,作为提出索赔方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不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对此,江苏省高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根据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属于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1.6亿余元的索赔认定是否准确?

  上诉公司一方称,水体已经恢复到以往的水质标准,不再需要进行人工干预,所以提出如此高额的赔偿认定不合理。

  江苏省高院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对被倾倒副产酸数量的认定准确,对修复费用的计算方法适当。由于如泰运河、古马干河水体处于流动状态,且倾倒行为持续时间长、倾倒数量大,污染物对如泰运河、古马干河及其下游生态区域的影响处于扩散状态,难以计算污染修复费用,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方法来计算合理。

  二审判决

  维持1.6亿余元赔偿额 ,40%可延期支付

  江苏省高院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成员还组织了相关专家到污染现场进行了实地调研。昨日,江苏省高院二审宣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程序合法,但所确定的判决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不当,诉讼费交纳金额亦不符合规定,应予以纠正。

  最终,江苏省高院作出判决,维持了1.6亿余元的总赔偿额,以及6家公司的分担比例。赔偿的钱,一审时要求在判决生效后9个月内交至法院的执行账户。而这次二审则是改为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至泰州市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6家公司如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后,40%的赔偿款可延期至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支付。

  值得一提的是,这次判决写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涉案的6家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用于技术改造费用可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向泰州中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

  一审时,法院考虑到是环保公益诉讼,诉讼费确定为50元,由6家公司分担。而在这次判决中,认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为97万余元,由6家化工公司按承担赔偿的额度比例分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4万余元,由提起上诉的4家公司按承担赔偿的额度比例分担。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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