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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21只穿山甲 男子获刑3年罚金20万

2015年01月07日 10:33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非法运输21只穿山甲,行至中山时发生事故被发现,朱某投案自首后,近日被法院判决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去年6月4日,朱某等人在未取得运输野生动物穿山甲资格的情况下,受人雇请伙同王某(已判刑)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将一批穿山甲运往广东省深圳市。

  当天晚上10时许,该车途经中山市广澳高速时发生交通事故,朱某与王某弃车逃离现场。随后,公安人员在该车内缴获活体穿山甲21只(共价值人民币35070元)。

  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穿山甲为印度穿山甲,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2014年6月18日,朱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朱某与他人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朱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且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法院判决朱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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