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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完善裁员新规 力争“裁员”不“裁心”

2015年01月09日 10:35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人社部起草的《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近日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企业需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企业依法进行破产重整等原因裁员的,应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人社部门将给予稳定岗位补贴。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等4种类型的职工,拟纳入禁止裁员范围。(1月8日《人民日报》)

  专门针对企业裁员出台规定,用法律条文规避企业暴力裁员,人社部的做法可谓适宜又适时。从上世纪末国企倒闭开始至今,我国每年都会出现大量企业因裁员与工人对立的情况,有的甚至演变成罢工闹事或流血冲突,本已苟延残喘的企业受到“裁员”之困,付出了更大的经济损失,而未裁和被裁的员工均利益受损,可谓“几败俱伤”,专门法规的出台是多方所盼。而随着技术革新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传统行业、工种将退出历史舞台,相关从业者难逃“被裁”厄运;加上近年来资本市场风起云涌,并购和重整蔚然成风,民营创业企业又出现“二代接班”风潮,激进的市场环境和新的经营理念必然带来大规模裁员,专门法规的出台正是时候。

  劳动者“丢饭碗”,向来是敏感且脆弱的事,企业一旦没处理好,很容易酿成“上房揭瓦”式的悲剧。其实,现有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已对企业裁员做了相关规定,譬如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等三类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但总体而言,现有法规对于被裁劳动者的保护力道不足:企业裁员要提前30天告知员工,集体裁员要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很多企业其实并未履行;裁员补偿标准低,且能卡则卡,职工无处申诉。

  从内容看,承载着诸多期待的新规在两方面有所突破。一是对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人社部将发放稳定岗位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等,既保障职工的就业权益,也为企业注入了“资本补偿”。二是首次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用人单位禁止裁员,对那些勤勤恳恳、为企业鞠躬尽瘁的“忠臣”提供了保护伞。

  不过,紧扣细节不难发现,一旦企业不履行提前告知被裁员工义务,不解释裁员正当性理由,不给出经济补偿标准,新规并没有作出具体处罚规定,更没有明确谁来处罚、处罚标准如何、谁来接纳员工投诉等内容。没有“惩罚”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头顶,以逐利为目标的企业怕是有便宜则占,安能“乖乖”照顾被裁员工的利益?

  俗话说“裁员不裁心”,一方面,企业不仅不能让离职员工“受伤”,最好还得让其“满意”,“诺基亚式裁员”便是最好的参考,该企业过去13年裁掉了1.4万芬兰员工,裁员幅度之大令人震惊,但离职员工受到了“职业道德上的最大照顾”,纷纷转岗重新就业。另一方面,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健全的大背景下,“惩罚式”的规范裁员制度依然不可或缺,尤其是管理松散的小企和私企,惩罚条款才能对企业形成真正约束。

  专门法规的出台,意味着企业裁员将步入“有法可依”的新常态,但只有明确违规裁员的惩罚规定,才能将“有法可依”升格为“有法必依”,最终实现企业合法、合情、合理裁员。  (唐金凤)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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