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明确“三个严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为严肃财经纪律,建立统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广东省近日制定印发了《广东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其中明确提出了在清理规范非税收入优惠政策中的“三个严禁”,即: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据广东省财政厅介绍,《方案》明确凡是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均纳入清理范围。一是清理规范地方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清理规范非税收入优惠政策;三是清理规范财政支出等优惠政策。《方案》还要求各地区由财政部门牵头开展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实行分类处理,其中:违法违规的,自《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印发之日即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在充分说明理由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最终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今后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除税收法律法规或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