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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拒付赡养费 母亲打官司获胜

2015年01月30日 15:34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 安大妈今年六十多岁,丈夫去世多年,膝下有二女一子。去年,安大妈因赡养问题将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相应的赡养费。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安大妈的诉讼请求,其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安大妈因早年操劳患上多种疾病,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每月除去日常开销以外,还需要支付医疗费几千元。如今,她住在一个女儿家,由女儿照顾日常生活起居。但安大妈现在想租房独自居住,希望三个子女能平摊自己的租金、保姆费、生活费和医疗费,却遭到儿子的拒绝。无奈下,安大妈将三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每月给付赡养费共计6000元,其中儿子杨某给付一半3000元,两个女儿每人1500元。另外,安大妈此前在医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1000多元,也希望由三个子女共同负担。

    一审开庭时,安大妈的两个女儿同意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但儿子杨某却不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称自己有房有时间,完全可以一个人赡养母亲,没必要租房请保姆照顾。

    儿子的说法并没有打动安大妈的心,她称儿子因拆迁的确获得大额利益,经济能力较强。但他现在住得离自己不远,却从没有登门看望,更别说尽孝了。经法庭询问,安大妈表示愿意继续随女儿生活,不同意与儿子杨某一起生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安大妈没有收入,每月仅能领到丈夫死后的抚恤金。儿子杨某因房屋拆迁,获得两套住房及补偿金数百万元,有能力付赡养费。

    去年10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对于安大妈要求三个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主张,予以支持,但其主张每月赡养费为6000元且儿子杨某承担一半缺乏合理依据。法院最终根据安大妈的身体状况、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及儿子杨某的经济支付能力酌情确定杨某每月给付安大妈赡养费1000元;女儿每月分别给付安大妈赡养费1500元;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三人均担。

    一审判决后,儿子杨某不服,以自己没有工作无力给付赡养费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安大妈年事已高,杨某等作为其子女理应对其尽赡养义务。杨某通过拆迁获得回迁安置房及相应的拆迁款,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赡养费并无不当,故对杨某的上诉主张未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严琪 J195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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